近日,海門法院審理了一起非婚生子向生父索要撫養費糾紛案案件。曹某及王某曾在同一企業打工,均有家庭,后發展為婚外情人關系,并生育一子即原告張某。雙方為原告生活費等問題多次發生爭吵,故曹某以一歲孩子張某的名義起訴被告王某,要求王某履行撫養義務。

庭審過程中,原告認為張某雖為非婚生子,但被告應履行同婚生子一樣的撫養義務,且原定生活費過低。被告王某辯稱雖然做過親子鑒定,但之前自己未看到結果;且曹某在明知婚外情的情況下還生育原告;出生證明上原告父親姓名并非自己;加之自己經濟狀況不好,無法承擔原告方訴求的撫養費標準。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關于原被告之間的父子關系,已經由被告委托并親自參與的親子鑒定意見予以證實,法院予以采納。而撫養費的標準,應將子女實際需要放在首位,并結合撫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等角度來考慮。海門法院判決被告王某給付原告張某生活費1000元/月,至原告獨立生活時止。

法官說法:

曹某與王某之間的不正當關系為法律所禁止、受道德倫理責難,兩人應承擔各自的責任。但既已生育子女,則需依照法律規定承擔對未成年人子女的相應教育撫養職責,具體履行方式應以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為原則,從確保其物質、精神需求,以及減少對其成長的不利影響角度出發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