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放貸往往讓人苦不堪言。遇上高利放貸如何維權?《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民法典》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了高利貸行為的違法性,這充分表明了國家維護金融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決心。

殷某與劉某素不相識。因做生意虧損,殷某需借款還債,故其經人介紹認識劉某。2021年8月至11月,短短三個月期間,劉某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等方式向殷某提供資金2446600元,殷某在上述期間歸還劉某3047400元。殷某表示雙方約定的利息最低為每天3%,雖劉某否認殷某陳述的利息標準,但認可殷某支付給其的好處費肯定高于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殷某訴訟要求劉某返還其多支付的利息585454元,劉某否認雙方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其不應返還殷某款項。

吳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殷某因資金所需向劉某提出借款,劉某向殷某提供借款,殷某向劉某支付利息,可以確認殷某和劉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劉某所稱向殷某提供資金、收取好處費的行為,實質上就是民間借貸行為。因雙方約定的利息標準已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對該部分已付款項,劉某應返還殷某。因殷某同意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案涉借款利息,本院根據殷某支付劉某款項時間及金額,以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核算利息,經核算,殷某多支付劉某586741元,故判決劉某返還殷某585454元。本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點評:除了《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也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2021年開始施行的《民法典》,明確作出禁止高利放貸的規定,旨在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秩序。結合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現行法律是在引導民商事主體在法律保護范圍內對借款利息進行約定、結算。本案中,在短短三個月的時間,出借人出資240余萬元,實際收取了高達60萬元的利息,顯然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于超出法律保護范圍的利息應當返還。希望通過本案判決,告知借款人對高利貸要心存警惕和抵制,出借人應嚴守法律,不得通過民間借貸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