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觸碰路邊電動車把手意外被撞身亡責任認定誰之過?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陳俊生 發布時間:2022-05-26 瀏覽次數:2984
七旬老人在路邊電動三輪車上休息時不慎將車輛啟動加速,連車帶人沖進樹林致老人受傷身亡,后該老人家屬將車輛車主及其所屬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8萬余元。日前,吳中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侵權責任糾紛。
2021年8月,鄒某步行路過一輛露天停放的電動三輪車時停下休息,從包里拿出水杯喝水,然后用手抓住車輛把手,側身想要坐到三輪車的駕駛位上,但車輛突然啟動,鄒某坐在駕駛位上,車輛帶著鄒某沖到路邊的樹林里,導致鄒某大腿與樹木相撞無法動彈,數小時后方有行人發現異常,但老人已經傷重不治。原告鄒某家人稱,該車輛接頭裸露且未安裝絕緣套,相鄰導線接頭容易短路,短路后造成車輛電源處于接通狀態,存在安全隱患。兩被告將存在不安全因素的電動三輪車停放在停車場,且無警示標識,與鄒某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系,要求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工程公司認為,涉案電動車并非其所有,而是陳某個人所有,陳某為其干活,將車輛停放在停車場,拔掉鑰匙以后離開現場前去干活。同意基于人道主義補償原告10000元。被告陳某稱,涉案電動三輪車確實屬其所有,但停放時其已拿走鑰匙,鄒某未經同意私自啟動該車輛,才發生本次事故。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從庭審查明情況看,可以確定陳某早上駕駛電動三輪車行駛至停車場,將車輛停放于停車位以后,乘坐公司安排的卡車前往工作地點,該三輪車在停車后未再移動,鄒某途徑停車場時,徑直走到涉案電動三輪車處,將手中物品放到車上,喝水以后用手接觸到車輛把手,側身上車時三輪車突然加速,導致鄒某受傷進而死亡的悲劇。監控視頻反映的整個過程,可以看出鄒某年事已高,行為目的應是想要到三輪車上休息,并無試圖駕駛三輪車的意思。
關于涉案電動三輪車突然加速的情況,該三輪車自當日早上即停到車位上,未再移動,說明車輛已處于停止行駛的狀態。事發時車鑰匙也處于拔出的狀態。從鄒某上車的動作看,其很有可能觸碰車輛加速把手。鑒定報告提及車輛前部導線接頭裸露未安裝絕緣套,相鄰導線接頭容易短路,短路后會導致車輛電源處于接通狀態。由此可見,涉案電動三輪車的導線接頭發生短路,致使車輛電源接通,鄒某觸摸到車輛加速把手,使得車輛突然加速的可能性較大。
關于陳某、某工程公司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首先,陳某正常駕駛涉案電動三輪車,行駛至停車場后,將車輛停放于車位上,并拔掉車輛鑰匙,離開現場前去工作,陳某已確保該三輪車正常停止行駛,未主動實施侵權行為。其次,并無證據顯示陳某清楚知道車輛存在接頭短路,電源處于繼續接通狀態。陳某將車輛停好以后,無法預見車輛電源出現接通,更無法預見鄒某試圖在該車輛上休息時觸碰加速把手,難以認定陳某存在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其更無追求該損害結果的故意。再次,整個事故發生的積極要素是鄒某試圖上車休息所致,陳某停放車輛的行為并無過錯,不足以引發本案事故。綜上,無法認定陳某對鄒某發生的事故實施侵權行為或存在過錯,無需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某工程公司雇傭陳某工作,與本次事故并無必然聯系,同樣無責任,其同意補償原告10000元,遵其自愿。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后某工程公司補償原告10000元,原告上訴期內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