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譽權須以行為人存在過錯為要件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官方 馬永林 發布時間:2022-05-16 瀏覽次數:25180
被人起訴至人民法院,名譽權是否受到侵犯?
被告陳某將自家房屋空調安裝外包給案外人周某,周某介紹顧某到被告家為安裝空調在墻上打孔。陳某認為顧某在墻上打孔時因過失致空調外機損壞,造成經濟損失,遂于2021年4月13日以此為由向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顧某與周某賠償一臺新的空調。顧某認為被告亂起訴令其名譽受損,導致無人請原告幫工干活,遂向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名譽權糾紛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被冤應訴材料打印費10元,誤工費800元,名譽損失費10000元。
被告陳某辯稱,原告承攬被告房屋空調安裝業務,因過失致空調外機損壞,造成被告經濟損失。被告要求原告賠償損失是被告的權利,不存在損害原告名譽。
如東縣人民法經審理院認為,陳某以顧某在安裝空調過程中因過失致空調外機損壞,造成了經濟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顧某及周某賠償經濟損失。陳某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不存在權利濫用的過錯。顧某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陳某存在侮辱、誹謗、詆毀等以貶損顧某社會評價為目的且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故陳某沒有侵害顧某名譽權,顧某請求陳某賠償其因名譽受損所造成的損失,本院不予支持。據此,判決駁回原告顧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侵犯名譽權屬于一般侵權類案件,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必須具有過錯和實施了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