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施工被墜物砸成重傷,責任誰來承擔?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李超 發布時間:2022-05-17 瀏覽次數:4537
2019年12月20日,李某將美容院的裝修工程發包給王某經營的裝飾公司(一人公司),隨后該裝飾公司將裝修工程中的前期拆除工作分包給了張某,張某雇傭甲和乙從事前述拆除工作。2019年12月22日,甲在從事上述拆除工作時,被現場墜物砸傷,隨后入院就醫。期間花費醫藥費21萬余元。后經鑒定,甲構成二級傷殘。為此,甲將李某、王某及其裝修公司、張某以及案涉房屋所有人統統告上法庭,要求五被告共同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01.23萬元。
法院認為,張某召集甲至工地干活,提供施工工具,以及按天計算工錢的工作模式,使得張某與甲之間形成雇傭關系。張某作為雇主未認真制定施工方案,未提供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比如提供安全帽等),具有過錯,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裝修公司在選任施工者時存在一定的選任過失,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甲自身操作不當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故自擔20%的責任。房屋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并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綜上,法院認定原告損失共計人民幣159.56萬元。張某按50%比例賠償79.78萬元;裝飾公司按30%比例賠償47.87萬元,裝修公司作為一人公司,王某作為經營者,不能證明自身財產與公司財產獨立,應對裝修公司的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中,甲長期跟隨張某在其承包的工地施工,張某為甲提供施工工具和發放工資,雙方形成勞務關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甲作為常年在建筑工地的工作人員,應該知曉拆除門窗時應該從上往下進行,但是其卻先拆除下部門框,導致上部門框失去支撐掉下砸中甲,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故其本人應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責任;另一方面,張某作為雇主,應該對施工方式進行部署,且應該提供安全帽,但是張某均未能做到,也未對甲錯誤的工作方式進行制止,對甲受傷的后果亦應承擔相應責任。另一方面,裝修公司在選任承攬人時未對張某是否具有資質進行審查,具有選任過失,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自身損害的,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提醒,勞動者在工地工作時一定要注意遵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規范,保障自身安全。承包方在選任施工隊時,一定要審查其資質,既保證施工質量,又能減少事故發生的可能;同時為工人購買人身傷亡意外保險,減少因意外造成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