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院涉外、涉港澳臺商事典型案例發布,新類型案件增多
作者:揚子晚報網 萬承源 發布時間:2022-05-18 瀏覽次數:10193
5月1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江蘇法院涉外、涉港澳臺商事典型案例(2018年—2021年)。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涵蓋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的主要類型,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外商投資企業、信用證、國際司法協助和國際商事爭端解決等各個領域,是擴大對外開放中常見的糾紛類型,案件所涉的法律問題均具有很強的代表性。
據介紹,全省法院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中,新類型案件不斷出現,如國際銀團貸款、信用證、獨立保函、股權回購、企業估值調整協議等案件不斷增多,且整體訴訟標的金額較高。
正確解釋聯合國公約,維護國際貿易合同穩定
西班牙EC有限公司與南通麥奈特醫療用品有限公司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約定EC公司向麥奈特公司購買漂白紗布,出口至EC公司在阿爾及利亞的客戶。貨物到達阿爾及利亞后,EC公司申請第三方機構進行檢驗,發現涉案貨物存在質量問題,主要是經緯線密度15支線/c㎡,略小于合同約定的17支線/c㎡。
EC公司的終端客戶向其提出了質量異議,并要求賠償損失。EC公司起訴主張麥奈特公司構成根本違約,請求解除涉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麥奈特公司返還貨款并賠償預期利潤損失。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營業地分別位于中國和西班牙,兩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本案應適用該公約。根據該公約規定,麥奈特公司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構成違約,但是涉案貨物的主要質量問題不屬于重大質量缺陷,最終用戶也沒有提出產品無法使用要求退貨,因此麥奈特公司不構成根本違約,涉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不應當被解除。
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涉案貨物的可利用價值等因素,南通中院判決麥奈特公司賠償EC公司損失。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據介紹,本案中,法院綜合考慮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判例法摘要匯編》以及其他國家相關裁判,認定貨物雖然存在瑕疵,但只要買方經過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貨物或轉售貨物,不構成《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的“根本違約”。這符合該公約穩定國際貿易的立法意圖和商業邏輯。
準確查明適用外國法律,保護“走出去”企業權益
2016年3月,案外人蔣某等投資人在中國境內設立江蘇新洲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并以新洲際公司名義在埃塞俄比亞投資設立中鋼鋼鐵有限公司,委派王某到當地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鑒于埃塞俄比亞給予持有該國公司股權的外國人免于辦理簽證的便利,各方投資人與王某簽訂《投資合作協議》約定,王某、新洲際公司登記為中鋼公司股東,但新洲際公司實際擁有全部股權。王某同意為新洲際公司代持股權,如果新洲際公司決定更換代持人,王某將無條件配合辦理變更登記。《投資合作協議》約定適用中國法律。
2019年2月,新洲際公司通知王某將其代持的股權全部變更登記至新洲際公司名下,但王某收到通知后拒絕配合辦理。新洲際公司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將其持有的中鋼公司股權
無償轉讓給新洲際公司,并辦理相應變更登記。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王某所持有的中鋼公司股權系其為新洲際公司代持,新洲際公司有權要求王某無償返還,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判決支持新洲際公司的訴訟請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王某應當按照《投資合作協議》約定返還股權。中鋼公司股權變更登記事項,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應當適用登記地法律即埃塞俄比亞法律。根據《埃塞俄比亞商法典》規定,新洲際公司要求王某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符合埃塞俄比亞法律規定,可以向該國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介紹,在涉外商事案件中,查明和適用外國法律是一個難點問題。蘇州國際商事法庭成立專家委員會,聘請國際法律專家擔任專家委員,本案是專家委員協助查明外國法的首個案件。本案準確查明和適用埃塞俄比亞法律,裁判結果得到埃塞俄比亞行政部門的直接執行,是國際司法協助實踐領域的一項突破,有力維護了“走出去”企業的合法權益。
明確界定“終局性”,完善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規則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圣馬物奧郡高等法院就無錫洛社印染有限公司、黃某訴李某、美國TA Home有限公司損害股東利益糾紛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李某、TA公司賠償洛社公司、黃某損失。李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因李某、TA公司未履行判決義務,美國法院決定拍賣李某在美國的房屋來清償債務。在美國上訴法院審理該案期間,洛社公司、黃某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圣馬物奧郡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無錫中院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民事判決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即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應當具備終局性和確定性。有待上訴或者處于上訴過程中的外國法院民事判決不屬于終局、確定的判決。雖然涉案美國法院民事判決依據美國法律已經生效,并進入執行程序,但是因正在上訴審理過程中,不具備終局性和確定性,因此裁定駁回洛社公司、黃某的申請。
無錫中院強調,待美國法院民事判決具備終局性、確定性后,洛社公司、黃某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據介紹,外國法院判決要獲得承認和執行,其所確定的權利必須具有相當的穩定性,但由于法律制度的差異,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對終局性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正確解釋法律,明確上訴或正在上訴審理中的外國法院判決不具有終局性,不能得到承認和執行。本案的裁判結果被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采納,推動審判規則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