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冰教學結束后自由滑行受傷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趙建榮 華梓成 發布時間:2022-05-16 瀏覽次數:2673
近年來,溜冰場進駐多個商場,成為人民群眾喜愛的娛樂方式。在冰面上“速度與激情”的背后,滑冰作為一項帶有專業性和危險性的體育活動,需要廣大游客充分認識到運動中的風險,量力而行,做自己人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9歲的小雨在明星公司處上滑冰課程,在培訓結束后小雨自行在冰面上游玩。因初學滑冰,小雨多次在冰面上摔倒,后在滑行中摔倒并與其他人相撞,導致手部受傷。經醫院診斷,小雨多個手指肌腱斷裂、手腕骨折,花費醫藥費2萬余元。因與冰場就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小雨訴至來蘇州市虎丘區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營養費等合計2萬余元,虎丘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小雨不服判決并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事發時場地內冰面平整,沒有異常。整個滑冰場同時滑行人員不超過10人,周邊秩序正常,不存在安全隱患。被告在多處張貼告示告知顧客注意事項并提示做好防護措施、禁止危險動作、提示運動風險,并為12周歲以下或身高低于1.2米的兒童進場滑冰時提供一名家長免費陪同的服務,但事發時小雨的家長并沒有進入冰場。在原告受傷后,被告第一時間提供了醫療救助。綜上所述,法院認定被告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認為,滑冰運動具有較高風險,滑行中摔倒幾乎無可避免,基礎薄弱者摔倒概率更高,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消費者自愿參與該項滑冰活動,在該體驗中對自身活動安全負有直接的注意防免義務,滑行中密切觀察周圍環境,并通過佩戴護具、同行人員協助保護等措施加強防范,降低操控不當及遭遇損傷的風險。未成年活動者的監護人、現場看護人應充分關注并評估運動風險,合理安排活動項目,而事發時原告的監護人事發時未在場看護,履行監護職責。綜上,被告公司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原告方應當自己承擔文體活動中的固有風險,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不足,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連線
《民法典》第1176條新增自甘冒險制度,規定在行為人自愿參加一定危險的文體活動中,除非共同參加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外,發生的損害由參與者自己負擔。作為文體活動參與者,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項活動的形式和特點,合理預估活動風險,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家長要積極履行好自己的監護職責,守護孩子的健康成長。文體活動的組織者、經營者則需要嚴格落實安全保障義務,加強人員培訓和設施設備的檢修維護,做好各項應急預案和演練工作,給人們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