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犯罪具有隱蔽性強、參與人員多、犯罪鏈條多,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對犯罪目的的達成作用相對較大等特點。為全方位打擊網絡犯罪鏈條,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這個罪名。2021年以來,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五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被告人都是二十來歲的年輕人,想著輕松賺錢,不惜鋌而走險,為電信詐騙分子提供銀行卡轉賬,不僅把別人害慘了,自己也鋃鐺入獄。

二十歲的孟某家住連云港云臺街道,在一家售樓處做保安,拿著微薄的工資。2021年5月的一天,孟某的朋友徐某神神秘秘地告訴他“有一個輕松賺錢的機會,不知道你想不想要?說來也簡單,就是把自己的銀行卡借給別人轉賬,按照轉賬金額1%給好處費。”孟某笑道“哪有這等好事。我跟你一起干啊。”徐某說道“要抓緊,多辦幾張卡,額度大些。這樣就轉得多。”孟某在徐某的“教誨”下,在郵儲銀行、華夏銀行辦理了銀行卡并開通網銀。同年5月29日,孟某通過一種叫“蝙蝠”通訊軟件與用卡人聯系,由用卡人提供車票與住宿,孟某乘火車至福建省武夷山市與用卡人會合。5月30日至6月1日,孟某將自己所持農業銀行卡、工商銀行卡、中國銀行卡、郵政儲蓄銀行卡、華夏銀行卡及綁定的手機、身份證借給用卡人用于違法所得資金轉賬。通過孟某銀行卡轉賬26筆796904.4元,孟某獲利7400元。

錢賺得如此輕松,孟某反而害怕。因為銀行卡上的轉賬是電信詐騙分子通過詐騙他人網絡投資、網絡賭博的非法所得。被害人通過網絡聊天軟件,向詐騙分子推薦的“夸克”平臺及“USB”軟件投資、“快手競猜”網絡賭博,大量錢款通過孟某等人賬戶被迅速轉移。被害人少則數萬多則數十萬被騙,欲哭無淚。

2021年6月9日,連云港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中云派出所民警通知孟某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當日孟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孟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結合孟某自動投案和認罪認罰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項等規定,判決孟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對公安機關扣押的孟某非法所得七千四百元依法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