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非法捕魚1615公斤 四人頂風作案被判刑還需賠償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原婷 吳潔 發布時間:2022-05-24 瀏覽次數:3062
長江十年禁漁政策推行已有一段時間,但仍有人為攫取高額利潤,在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對正處于繁殖季節的長江魚類大肆捕撈。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對被告人王某、崔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拘役五個月,適用緩刑;對景某單處罰金。判令李某、王某、崔某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在各自參與的范圍內連帶賠償生態資源損失。
2020年5月至6月間,李某在明知長江處于禁漁期的情況下,與王某、黃某共謀,由王某確定非法捕撈的時間,李某駕駛漁船并安排王某、崔某、景某多次使用漁網在長江啟東段連興港附近水域進行非法捕撈,終于,6月21日左右,李某一如往常駕駛漁船同王某、崔某、景某在上述水域捕撈時東窗事發,李某、王某夫妻二人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后崔某、景某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四人均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經鑒定,四人使用的漁網系禁用漁具,共捕獲漁獲物約1615公斤,價值177664元,需賠償生態和漁業資源損失費、評估費等共計538992元。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王某、崔某、景某四人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長江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結合被告人李某有多次劣跡,四被告人存在坦白、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綜合考慮其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保護長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修復水域生態環境,是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重要任務。本案中四被告人受非法利益驅使,多次在長江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對正處于繁殖季節的長江魚類肆意捕撈,數量多達一千六百余公斤,破壞了長江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平衡,損害了生態環境公共利益。如皋法院依法嚴懲非法捕撈等危害水生物資源犯罪、切實推進長江水域生態保護修復。本案的判決警醒那些肆意違法捕撈的人群,切莫心存僥幸,任何破壞生態利益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如皋法院分管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顧雪紅副院長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