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修改污染物排放監測設備數據 被判有期徒刑十個月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 發布時間:2022-05-18 瀏覽次數:2953
汪某某是杭州某儀器公司的技術工程師,該公司主要從事過程氣體分析和煙氣監測相關技術研發、儀器生產、工程設計和維護服務。2020年,汪某某在負責為昆山某垃圾發電公司安裝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時,違規更改設備參數,造成監測數據錯誤,被昆山法院以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昆山某垃圾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垃圾發電公司)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廢渣處理利用等經營事項,因該公司1至4號垃圾焚燒爐原有自動監測設施老舊,垃圾發電公司于2019年9月向杭州某儀器公司采購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4套,用以監測該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垃圾焚燒爐排放煙氣中所含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2020年1月,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工程師的汪某某和其他幾名同事(均另案處理)前往垃圾發電公司安裝調試監測系統。在此過程中,汪某某發現設備的工控機無法匹配分析儀“氮氧化物雙量程且會根據煙氣中的氮氧化物濃度自動切換量程”的功能。為掩蓋這一問題,汪某某與另外幾人商議后,將4套監測系統中全部工控機的氮氧化物量程參數違規設置為300 mg/m3,致使經過工控機處理的氮氧化物濃度數值最高只能顯示為300 mg/m3。2020年3月,汪某某帶領團隊為上述4套系統進行72小時測試,因攜帶的檢測設備種類不齊全、違規設置工控機氮氧化物量程參數等因素,汪某某通過數據造假的方式制作了檢測數據合格的72小時測試報告并提供給垃圾發電公司。直至數采儀連接、調試完畢后,汪某某等人仍未將上述系統中工控機的氮氧化物量程參數修改為符合規范要求的數值,致使經工控機處理后傳輸給數采儀、數采儀再上傳至生態環境保護部門監控設備的氮氧化物實時監測數據,始終不會超過《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國家排放限值(小時均值為300 mg/m3)。
2020年4月,垃圾發電公司經向生態環境保護部門申請,將上述設備投入使用,以上傳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作為接受環保部門監管的依據,直至2020年5月被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執法檢查時查獲。
據汪某某在公安機關供述,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主要由分析儀和工控機及其他設備組成。某垃圾發電公司項目使用的分析儀上氮氧化物出廠設置是0-300 m3/0-900mg/ m3雙量程, 而工控機氮氧化物量程則是0-900mg/ m3單量程,當氮氧化物濃度在300mg/ m3以下時,分析儀使用0-300mg/ m3量程,由于測量電流值傳輸的原因,工控機數值是分析儀數值的3倍;當氮氧化物濃度在接近或超過300mg/ m3時,分析儀自動切換使用900mg/ m3量程,工控機數值與分析儀數值一致。由于對分析儀的軟件編程不夠熟練,為保障驗收通過,加上自認為“工廠生產時煙氣氮氧化物濃度一般不會超過300mg/ m3 ,汪某某便在安裝調試時將工控機上氮氧化物量程設置為0-300mg/ m3單量程,使分析儀、工控機上氮氧化物數值實現“匹配一致”。同時汪某某也交代,公司會定期組織他們進行環境保護行業國家標準規范的相關培訓,知曉國家對煙氣在線監測的相關規定。
昆山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汪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修改參數的行為,破壞國家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對重點排污單位排放氮氧化物的監管,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最終,法院判處被告人汪某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法官說法:近年來,氮氧化物作為大氣污染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其監測和治理工作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國家對氮氧化物排放的量程參數設置了嚴格的標準,并定期由生態環境保護部門開展執法檢查。本案中被告人對環境污染后果的認識性不強,對違規改造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的法律意識淡薄,僅因氮氧化物檢測設備調試不當的技術原因,動了更改設備參數檢測的不法念頭,從而受到法律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