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2018年到我家船上工作的,一直到2021年發生交通事故才回家休息的?!?/span>

“實際上他2020年沒有在我家船上,2021年只在我家船上工作2個月?!?/span>

對于同一個事實,證人繆某給出了兩段完全不一樣的說法。近日,繆某因為虛假陳述付出代價,被海安法院罰款5000元。

2021年3月,王某駕駛轎車與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張某跌倒受傷。經交警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無責。張某經治療診斷為椎體壓縮性骨折,起訴要求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20萬余元。

張某為證明其誤工費損失,申請證人繆某到庭作證??娔吃谕彆r陳述:其與丈夫李某行船十幾年了,夫妻二人在五六年前購買了船只且有掛靠單位,張某自2018年在自家船上負責開船以及上岸帶纜繩等工作,張某一年到頭基本都在船上,年底才回家,其與張某共事了一年多時間。繆某陳述前后自相矛盾,法官明確告知繆某,如作虛假陳述將面臨的法律后果,但繆某仍陳述張某自2018年與其共事直至2021年。為了查明事實真相,法官當庭撥打繆某丈夫李某電話,李某陳述:張某實際2021年才到船上工作,只工作了2個月,之前在別人船上工作的。庭審中,原告妻子與代理人的陳述均與李某陳述一致。庭后,法官再三向繆某告知證人需如實陳述的義務,繆某才認可了自己庭審時說了假話,因為聽說法院認定誤工費需要審查事故前一年的收入情況,只是想幫張某多拿點錢的。

據此,法院認定繆某在庭審中作了虛假陳述,且存在主觀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影響案件事實查明,嚴重妨害了民事訴訟,對其作出罰款5000元的決定。罰款決定書送達后,繆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在接受法院的批評教育后,當庭出具具結悔過書,并已全額繳納罰款。

近年來,海安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發現,個別受害者為虛增誤工及護理損失,虛開誤工證明,偽造考勤記錄、工資單等問題;個別案件當事人出于僥幸心理,故意作出與真實情況不相符的陳述,甚至對同一事實作出前后矛盾的陳述。法官提醒:虛假陳述會影響法官對證據的認定、事實的判斷,從而影響公正判決。這樣的“小聰明”,不僅難以“勝訴”,還會收到“罰單”,甚至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