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院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執行
作者:新華網 虞啟忠 發布時間:2022-05-19 瀏覽次數:12462
新華網南京5月18日電(虞啟忠)日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工作指引》。《指引》分為六大部分,共28條,圍繞一般要求、保全裁定與保全實施的銜接、依法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等六個方面,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5月1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朱嶸對《指引》進行解讀,包括九個方面的亮點。
一是合理選擇查封財產。《指引》明確,有多項財產可供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應合理選擇對被執行人或被保全人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
二是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置換。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提出置換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申請的,法院應當事先征求申請保全人或申請執行人意見。其不同意置換的,法院應當嚴格審查申請理由的合理性以及提供擔保的合法性、充分性、可執行性、可變現性等,并依法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
三是依法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等特殊賬戶的凍結措施。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內資金,應當依法審慎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支持保障相關部門防范應對房地產項目逾期交付風險,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確保農民工工資支付到位。
四是明確應予財產置換的常見情形。《指引》列舉六種常見置換已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情形,如為盤活資產、緩解生產經營或生活困難,提供充分有效擔保;被凍結賬戶內資金已達到保全或執行金額,申請將相應數額資金劃轉至其他賬戶予以凍結,同時解除該賬戶凍結等。
五是明確執行標的金額的確定標準。《指引》明確,法院在保全案件中對已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是否超標的額的認定,原則上應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時的實際價值為準,一般無需考慮財產處置時是否降價問題。執行案件中執行標的金額為案件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總額,對已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是否超標的額的認定,應當綜合財產性質、財產價值、執行變現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流拍降價、利息增加等因素進行衡量。
六是確立財產價值的估算方法。《指引》明確,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價值及其可用于清償本案債權的金額進行大致估算,并列舉了13項常見財產價值的估算方法,作為實踐中判斷是否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提供參照依據。
七是強化采取財產查控措施和核實財產線索的及時性。《指引》強調,辦理執行案件時,執行機構收到立案部門移送的執行案件卷宗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發起查詢。無法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應當在收到反饋結果后三日內線下采取相應措施。對于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能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核查的,應當在收到財產線索之日起三日內發起網絡核查。對于不能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核查的財產線索,應當在收到財產線索之日起七日內進行線下核查;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三日內進行線下核查。
八是強化立案、審判、執行程序的銜接配合。《指引》明確,立案、審判部門審查財產保全申請時,應當依法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線索、注明被保全財產的預估價值,并審查是否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標的額;明顯超過標的額的,應當要求申請保全人調整被保全財產范圍。
九是暢通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救濟渠道。《指引》明確,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法院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的,可以向執行機構申請糾正,也可以向執行裁判部門提出執行異議。執行機構認為不存在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可以向執行裁判部門申請審查,也可以將有關材料于七日內移送執行裁判部門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