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曹某駕駛小型汽車與騎電動自行車的王某發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曹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王某被送往醫院治療。

治療結束后,南通三院司法鑒定所受通州某法律服務所委托對王某的誤工期限、護理期限及人數、營養期限進行法醫學鑒定,鑒定意見為:王某誤工期以90天為宜,護理期以30日為宜(1人),營養支持以30日為宜。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曹某賠償其交通事故損失30000余元。

庭審中,原告王某提供了其所在公司考勤記錄表,顯示事故發生后其共缺勤78天。

如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王某的傷情經司法鑒定所鑒定誤工期限以90天為宜,但其實際休息天數僅為78天,其誤工費應當以其實際減少收入計算,故最終法院認定其誤工期78天。

【法官說法】

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誤工費的計算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而誤工時間一般以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為依據。本案中,王某鑒定的誤工期雖為90天,但有證據證明其實際休息天數僅為78天,則仍應當以其實際誤工天數為準,誤工費也應按照其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