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被告明確同意給付原告所主張的訟爭款項而原告拒不受領時案件的處理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薛愛麗 發布時間:2020-11-06 瀏覽次數:822
【案情】
孫友權為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馬布林指導下將駕照培訓報名費6390元支付至淮安市駕駛服務業商會賬戶,由盱眙順達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出具收據,淮安市黃河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在駕照報名申請表中加蓋代收費印章。后孫友權未能接受培訓,訴至法院,要求馬布林、淮安市駕駛服務業商會、盱眙順達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淮安市黃河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有限公司退還其培訓報名費6390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淮安市駕駛服務業商會表示當時整個淮安市駕培系統由商會統一管理收費。淮安市黃河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有限公司表示其只是代表盱眙順達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為原告在車管所提交報名申請,故應由盱眙順達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退款。但為協商解決該糾紛,淮安市黃河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愿意退還孫友權6390元培訓費并承擔訴訟費用。而孫友權明確表示不同意接受款項。淮安市黃河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書面向本院申請要求孫友權提供收款賬戶,本院亦電話并書面通知原告提供。但原告拒絕提供,堅持要求法院出具判決。
【裁判】
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應合理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本案中,原告孫友權的訴訟請求系要求被告退還費用,被告明確表示同意,并向本院申請要求原告提供收款賬戶;本院多次與原告方電話聯系并書面通知其提供但其至今未提供,亦未作出合理解釋。法院審判權必須存在著具體的爭訟性,現被告明確表明退還費用系原告有意不受領才未能退還,原告的權利并未出于現實的不安狀態,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實質性爭議,并無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綜上,該案已不屬于需要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案件,原告的起訴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孫友權的起訴。
裁定后雙方均未申請再審。原告孫友權并于裁定生效后次日提供了收款賬戶,受領款項。
【評析】
本案所涉系判決的必要性問題,對此,民事訴訟法中并未有明確規定。理論與實務中通常以是否具有“訴的利益”來判斷。訴的利益的有無是判斷訴訟是否正當或訴權是否正當的一個重要因素。
所謂訴的利益,是對于具體的訴訟請求具有判決的必要性和實效性,即主要衡量針對具體的訴有無必要進行判決以及判決能否帶來實效。訴的利益不僅與當事人即原告和被告有關,也與法院或國家有關,并非只是單一訴訟主體的利益。訴的利益與國家和法院利益相關體現于,國家或法院是訴訟制度的運營者,因此,國家或法院必須考慮運營的必要性和實效性。沒有訴的利益的案件,必將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增加法院的審理負擔。訴的利益與原告的利益相關體現于原告可以通過訴訟獲得司法判決以維護自己的實體權利或權益,而這種利益是以原告的權利或利益實際處于危險或不安的狀態為前提。訴的利益與被告的利益相關體現于訴訟必將消耗其人力、物力、財力及精力。
具體到個案而言,訴的利益的判斷,大致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其一,須是原告的權利或利益處于現實的危險或不安狀態。處于此種狀態,才有判決的必要性和實效性。若原告的權利或利益未處于危險或不安狀態,當事人間并無爭議,原告并無提起訴訟的意義,法院亦無作出判決的必要性,更無判決的實效性。同時危險或不安狀態應是現實存在的,如果盡管存在危險或不安,但這種危險或不安是抽象的或者空想的,亦不具有訴的利益。
其二,須是針對成熟的具體法律關系。所謂成熟的法律關系系指法律規范中確定受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或法律規范中未明確但理論及實務確定受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同時,需與具體的法律關系相關。例如當事人僅是某一個事實要求法院予以確認,而此確認并不涉及任何法律關系,就沒有訴的利益。
其三、須是合理利用司法資源。法院不可能對當事人提起的任何請求都進行實體上的審理并作出實體判決,也沒有必要如此。一方面是基于司法權行使的界限,另一方面即是基于司法資源和訴訟成本的考量。特別是當今訴訟爆炸、案多人少的現實中,不濫用訴權,合理利用司法資源使有限的司法資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顯得愈加緊要,如此也將確實提升司法裁判的獲得性。
具體到本案而言,雖然關于被告的責任承擔存在爭議,但這系被告之間的爭議。于原告而言,其列四被告要求其退還款項,并非要特定某一被告承擔責任,任一被告退還款項其訴請即得到解決,現淮安市黃河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愿意退還其款項并承擔訴訟費用,雙方已不存在實質性爭議,原告的權益并未處于現實的不安狀態。而原告堅持不受領款項,要求法院出具判決,僅是讓被告難堪,宣泄自己的情緒,此系濫用訴權的行為,該行為不當利用了司法資源。顯然,本案原告已不具有訴的利益。法院若再出具判決,于情不符、于理不妥、于法不合。“無爭不成訟”,在此情形下,該案已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故裁定駁回原告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