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起貪心買黑車 收購贓物是犯罪
作者:吳亮亮 許錦濤 發布時間:2007-04-18 瀏覽次數:1999
[案情]
[評析]
最近幾年,偷盜車輛案件頻發,究其原因是因為存在著較大的買方市場,很多無知的群眾為貪小便宜,常以低于市場正常價的價格購買贓車,殊不知此行為已觸犯刑律,如果被發現將會追究其刑事責任。故受利益驅動的原因,收購贓物罪已成為司法實踐中是一種較常見的,多發性的犯罪。據統計,在近年來所審理的刑事案件中,40%的盜竊案、20%的搶劫案都衍生了一個甚至數個收購贓物行為。收購贓物的行為無疑為盜竊、搶劫等財產犯罪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目前已成為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首先,收購贓物罪的犯罪對象是贓物。贓物是證實犯罪、揭露犯罪的重要證據,收購贓物犯罪對之進行收購,使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及時偵破構成阻礙,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創造有利條件,妨害了司法機關對刑事犯罪的追究,撓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其次,收購贓物犯罪針對贓物實施,導致贓物無法及時返還被害人,從而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因此收購贓物犯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次要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2、本罪的犯罪對象,收購贓物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犯罪所得的贓物”中的“犯罪”,是指先前的行為必須構成犯罪,后續的收購贓物行為方能構成犯罪。這里的“贓物”必須是收購贓物行為人以外的他人犯罪所取得的財物,收購贓物行為人本人犯罪所得的財物,不能成為本罪的對象。
3、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將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予以收購。所謂收購贓物是指有償地獲得贓物,包括低價買進、高價賣出及買贓自用,情節嚴重的情形。
4、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收購贓物罪的主體。當然從邏輯上分析,收購贓物罪的主體只能是除先前犯罪行為人之外的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5、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的。其故意的表現為“明知”,即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
本案中,他人盜竊價值近六千元的摩托車顯然已構成盜竊罪,該摩托車即是贓物,黃某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明知該車系贓車仍以低價購買,具有犯罪故意,故最終法院以收購贓物罪追究了黃某的刑事責任。
[法律鏈接]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