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仝翠俠、杜利等八人。

被告:江蘇省睢寧縣公路管理站(以下簡稱公路管理站)。

被告:江蘇寧宿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速公路公司)。

20061128下午6時許,杜新江駕駛二輪摩托車帶著其女婿張玉沿著江蘇省睢寧縣境內的睢浦路由南向北行至寧宿徐高速公路出口橋南首時,駛入過線橋的中央隔離帶護欄內,與護欄震蕩性相撞,二人當場死亡。事故發生于上跨寧宿徐高速公路的過線橋之上。該過線橋屬于縣級公路??睢寧至浦棠路上的橋梁。事故發生時,該過線橋的中央隔離帶護欄南首呈開放狀態,端頭未作封閉處理,兩根立柱分別設置呈兩個兩側通行的標志,且護欄內側的立柱上沒有帽蓋。睢寧縣公安交巡警大隊對該起事故作出認定:杜新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玉無責任。2007125,杜新江之妻仝翠俠、其長女杜利(張玉之妻)、次女杜芹、其子杜大永、張玉之父張廣厚、張玉之母郭寶芝、張玉之女張刪、張玉之子張強等八原告起訴來院,以護欄存在缺陷是二人死亡的原因之一為由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191859.5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審判】

睢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雖然杜新江違反法律規定駕駛摩托車致自己與乘車人張玉死亡,但死亡的地點在護欄之內,護欄的設置是否存在缺陷,與張、杜二人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這是本案的關鍵。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護欄本身應當具有防撞性能,設置護欄的目的是為了盡量減少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交通事故所帶來的損害,護欄應能阻止摩托車、自行車等進入護欄之內。設置于中央分隔帶的護欄起點、終點應當進行端頭封閉性處理,一般應制作成圓頭形,或者制作成地錨式護欄,這樣可以有效地吸收碰撞能量,避免端梁在失控車輛撞擊時穿刺車體造成重大傷亡事故。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通過咨詢物理學專家,得到了進一步的證實。

然而發生事故的中央分隔帶護欄南首端頭未作封閉處理,護欄內側立柱的帽蓋缺失,這些缺陷設施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在失控車輛撞擊時難免會加重損害后果。睢寧縣公路管理站有義務改善公路技術狀況,及時維修、糾正、完善公路設施的瑕疵和履行管理、維修等法定職責,使護欄的防撞性能得不到充分發揮有一定的關系,至少增大了損害的程度,公路管理站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杜新江違法駕駛是損害發生的主要原因、根本原因,自應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高速公路公司對睢浦路不享有所有權和管理權,不應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對雙方過錯進行比較,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公路管理站承擔30%的賠償責任。張玉與杜新江兩家的其他損失由雙方另行解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該院于2007327作出(2007)睢民一初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一、被告江蘇省睢寧縣公路管理站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95214.55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210元,其他訴訟費用500元,郵寄費1000元,合計人民幣4710元,由原告負擔2373元,被告江蘇省睢寧縣公路管理站負擔2337元,其應負擔的部分于付款時一并付給原告。

【評析】

本案涉及具有法定管理義務的不作為侵權的問題,對于具有管理義務的其他管理機關來講,有一定的代表性。法院對這類問題如何進行法律評價,關系到法院在管理社會的體系中如何引導和規制此類行為,本案為此類行為提供了明白無誤的司法立場。

日常生活中,我們見到的公路護欄的兩端都是封閉的。而本案中,摩托車駕駛人從開放的護欄一端闖入護欄內側,駕、乘人員均當場死亡,構成了一起較為罕見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是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及責任比例的劃分。

本案中,杜新江無證駕駛沒有登記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強制性規定。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亦認定:此次事故由杜新江負全部責任,張玉無責任。杜新江違法駕駛是損害發生的主要原因、根本原因,毫無疑問,其自應承擔主要責任。

然而杜新江違反法律規定駕駛摩托車致自己與乘車人張玉死亡,但死亡的地點發生于護欄之內,護欄的設置是否存在缺陷,與張、杜二人的死亡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這是本案的關鍵。

交通部《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細則》規定,護欄應當具有防撞性能。設置于中央分隔帶的護欄起點、終點應當進行端頭封閉性處理以有效地吸收碰撞能量,避免端梁在失控車輛撞擊時穿刺車體造成重大傷亡事故。而事發路段跨線橋的中央分隔帶護欄南首未作封閉處理,護欄內側立柱的帽蓋缺失,立柱錯誤地設置成兩個兩側通行的標志,這些缺陷及設施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極有可能在失控車輛撞擊時加重損害后果。在此次事故中,護欄端頭就成了吞噬翁婿二人寶貴生命的虎口。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該條規定了物件致害責任的情形。其中,人工構筑物致害責任,也叫作公共營造物致害責任,因維護、管理瑕疵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被告高速管理公司不是睢浦路安全設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依法不應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江蘇省公路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國道、省道、縣道的養護由公路管理負責”,這些規定把公路技術狀況,及時維修、糾正、完善公路設施的瑕疵和缺陷,都確定為公路管理站的法定義務。

在侵權法上,由于義務的設定,使不作為有了侵權的可能。不作為侵權以未履行義務為前提,這些不作為義務的來源很廣泛,包括法律規定的或者明確約定的。未履行義務,給他人造成損害,則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中,被告公路管理站應承擔不作為侵權的民事責任。

通過對雙方的過錯進行比較,結合事故的損害后果、當事人經濟能力等案件具體情況,公路管理站應當承擔30%的損失較為妥當,而張玉與杜新江兩家的其他損失由雙方另行解決。

綜上,法院作出了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