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該為委托不明埋單
作者:焦長寶 錢輝 發布時間:2007-04-05 瀏覽次數:1911
[案情]
2004年8月江蘇某公司全權委托啟東顧某處理在啟東的經營業務,委托書內容為:“經研究,滋委托顧某代表董事長認真盡職地行使職權,全權處理本公司在啟東的經營業務。”2004年12月,顧某在啟東成立分公司并與第三人沈某進行純凈水項目合作簽約,后顧某違約行為致沈某7萬多元經濟損失。2006年7月,沈某起訴該公司和顧某要求賠償損失。
被告顧某認為授權委托書載明全權處理該公司在啟東業務,其是在代理權限內從事代理,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擔。被告某公司認為授權書中所謂的經營業務僅指原公司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內的業務,其簽訂的純凈水項目合作超出公司經營范圍,系無權代理,由顧某對無權代理產生的后果負責。
[說法]
無權代理是代理人根本沒有代理權,表現為:自始就不存在代理權的代理、代理權被取消后的代理、超越代理權范圍的代理。《合同法》規定在以上情況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委托授權不明是指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授權表示不明確,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難以判斷向誰授權、授權具體事和范圍等。根據《民法通則》65條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授權委托書中經營業務的范圍存在爭議,“經營業務”的用語也并不能清楚表明授權的范圍。在實際經營中,公司經常會有超越營業執照核準的范圍進行經營的情況,其民事行為也并不一定因此而無效。所以,該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被告某公司應賠償因顧某違約而致沈某的損失。被告顧某作為代理人,對授權書的表述是否清晰、明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應當對被告某公司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