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陳某。

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

原告陳某訴稱,原告飼養蛋雞多年,建有設施齊全的養雞場,并且飼養經驗豐富,養雞經濟效益一直很好,被告系生產化工產品企業,位于原告養雞場東南方向不足200,自被告20054月未經批準投產以來,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致使原告所飼養的蛋雞出現采食不足,產蛋量下降,蛋型變小,蛋雞消瘦等情況。原告曾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并多次與被告交涉,但被告卻沒有采取任何改進措施,繼續排放有害氣體,造成原告嚴重的經濟損失。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根據《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1352元,并承擔訴訟費用。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提供一組證據。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原告方不存在因環境污染所導致的損害;原告在訴狀中所作的陳述多處的表述是不真實的,比如說原告陳述認為被告在054月未經批準投產及被告在生產過程中繼續排放有害氣體這些都不是事實;原告所主張的經濟損失20多萬元完全是信口開河,無任何事實根據;被告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針對其抗辯理由提供了一組證據。

[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以及第四條第一款第()項的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根據上述相關條款的規定,受害人應當首先證明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即受害人應對其因環境污染所損害的程度和大小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就目前原告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其因環境污染造成其受損害的事實,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的關鍵是如何正確理解和準確把握舉證責任倒置的責任分配原則的前提和條件。由于一些特殊案件和某些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因受客觀條件限制,原告既無舉證的條件,也無舉證的能力,而被告卻有條件、有能力舉證,在此情況下,為了平衡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法律規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將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分配給主張方的舉證責任轉由被主張方負擔;但并非對案件全部事實免除主張方的舉證責任,而只是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由被主張方就部分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其他要件事實,仍由主張方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承擔舉證責任。本案是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相關規定,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但首先應由原告就其損害事實進行舉證;接著被告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

因而本案原告應首先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因環境污染遭受損害及損害程度的事實,但本案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卻不能證實其因環境污染造成其受損害的事實,原告提供了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農林局作出的調查報告,但農林局不屬于有鑒定主體資格的鑒定機構,報告上雖有專業技術人員分析測算的數據,但無技術人員的簽名認可,故從形式要件上就不具有合法性;從實質要件看,報告中采用了原告提供的兩份證據(關于雞飼養的有關資料,證明在正常的情況下,每只蛋的平均克重;一份生產記錄,證明原告詳細記載了一個月的蛋的總產量),而被告對這一生產紀錄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經過原告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可以證明,該記錄不是原告養雞場全部產蛋雞產蛋記錄,只是其中一處雞舍一段種雞蛋的產蛋記錄,因而原告將其中一處雞舍的產蛋記錄來證明養雞場全部產蛋數量顯然缺乏真實性,而且報告中將該上述雞飼養的有關資料中的理論數據作為原告養雞場在正常情況下的產蛋率也缺乏關聯性,綜上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的證明力難以確認。同時原告提出的“自化工公司20054月份投產以來,時有異味氣體排出,影響雞采食,嚴重時導致產蛋量下降”的事實也無證據證實,且農林局的調查報告中表述也只是原告本人的反映;原告提出的“實測產蛋率為70.67%,比正常情況下產蛋率85%下降14.33%”也缺乏事實根據,首先,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養雞場欄存蛋雞數量、產蛋雞數量、產蛋雞的品種、周齡,原告提供的“生產記錄”也無法證明其養雞場在該期間全部產蛋雞產蛋數量;其次,產蛋率85%是一個理論數據,產蛋率85%的前提是按照產蛋雞飼養管理規范要求進行飼養管理,才能保證產蛋率為85%,但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按照規范要求進行飼養管理的事實,所以無法推論出產蛋率下降14.33%的結論;原告提出因受污染造成“雞蛋個體略小”也缺乏可比較的事實依據,大與小是相比較而言,雖然證人證明雞蛋個體略小,但其是與以往所收種蛋相比較而言,但其在2005年度僅在原告處收購種蛋一次,其與2005年度以前所比較而得出的結論,所以證人證言也不能作為認定雞蛋個體略小的事實存在。綜上原告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其因環境污染造成其受損害的事實,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前提和條件不能成立,因而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