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記卡意外獲款 不當得利應返還
作者:陸建輝 發布時間:2007-03-08 瀏覽次數:2437
[案情]
王明是市銀行開辦活期儲蓄借記卡的客戶,同時也是華泰證券公司止某營業部的投資客戶,王明可以通過銀證轉帳業務利用借記卡取款。
[審判]
市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市銀行訴王明返還不當得利一案,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市銀行負責人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明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因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法院最后判決:被告王明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市銀行返還人民幣1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
[評析]
本案是一起返還不利糾紛案。作為原告的市銀行訴稱,王明系我行客戶并向我行申請了電話銀行業務。
所謂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不當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而發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合同被宣告無效或撤銷后,依據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權便成為不當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實而發生,如鄰家池塘的魚跳入己家池塘,這也構成不當得利。因此,不當得利本質上是一種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為能力或識別能力為前提。本案中,從訴辯雙方的意見中可以看出,本案 因原告電腦系統出錯致王明在原告處所辦理的借記卡中,由原告多打入人民幣10萬元。該事實的發生雖非王明違法行為所造成,但王明無合法根據占有并使用原告人民幣10萬元,給原告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王明應將其所取得的不當利益即人民幣10萬元返還給原告。原告關于要求王明歸還其占用原告的人民幣10萬元及利息之訴請,應予支持。對王明堅持分三年來歸還原告債務的意見,因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現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一條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等法律規定,作出的上述判決是完全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