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明是市銀行開辦活期儲蓄借記卡的客戶,同時也是華泰證券公司止某營業部的投資客戶,王明可以通過銀證轉帳業務利用借記卡取款。2001627,王明通過證券公司轉入其借記卡人民幣10萬元,由于市銀行的電腦系統出錯,造成沒有進帳的記錄,但該筆10萬元的款項已實際轉入王明的借記卡上。次日,市銀行根據其電腦出錯記錄又向王明借記卡中補進款人民幣10萬元,實際造成市銀行重復進帳10萬元到王明的借記卡中。后王明于200171用市銀行多打入其借記卡中的10萬元及其他自有款項,通過省拍賣總行共購入24萬余元的川西制藥等六種自然人股票。 2001年7月26,市銀行向王明發出"還款通知",因王明未還款,市銀行又于同年1010再次向王明發出"催收通知書",王明在市銀行的“催收通知書”上簽署了還款意見。因市銀行不同意王明的還款意見,遂于200510月訴至法院,要求王明返還不當得利。

[審判]

市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市銀行訴王明返還不當得利一案,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市銀行負責人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明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因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法院最后判決:被告王明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市銀行返還人民幣1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01726計算至上述款項還清時止,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本案訴訟費3510元、訴訟保全費1020元,共計4530元由王明負擔(該款由王明直接給付原告,以沖抵原告預交的訴訟費、訴訟保全費)。

 [評析]

本案是一起返還不利糾紛案。作為原告的市銀行訴稱,王明系我行客戶并向我行申請了電話銀行業務。2001627王明在我行電話銀行系統進行了證券轉銀行的操作,從其證券資金帳戶轉入其借記卡人民幣10萬元,因我行數據通訊線路故障,進行了重復進帳,合計多轉入王明借記卡人民幣10萬元。事故發生后,我行派人向王明說明情況并致歉,同時要求王明退還占用的款項。王明對占用我行人民幣10萬元的事實表示確認,但至今未予以歸還。為維護我行的正當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明返還占用的資金及利息。作為被告的 王明辯稱,我是誤用了原告的10萬元,且已用該款購買了六種自然人股票,但該股票目前尚不能上市,我愿意用自然人股票折抵成現金歸還原告10萬元,但我購買股票的手續費要由原告承擔。如果原告不接受此方案的話,我可以分三年將人民幣10萬元歸還給原告。

所謂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不當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而發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合同被宣告無效或撤銷后,依據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權便成為不當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實而發生,如鄰家池塘的魚跳入己家池塘,這也構成不當得利。因此,不當得利本質上是一種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為能力或識別能力為前提。本案中,從訴辯雙方的意見中可以看出,本案 因原告電腦系統出錯致王明在原告處所辦理的借記卡中,由原告多打入人民幣10萬元。該事實的發生雖非王明違法行為所造成,但王明無合法根據占有并使用原告人民幣10萬元,給原告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王明應將其所取得的不當利益即人民幣10萬元返還給原告。原告關于要求王明歸還其占用原告的人民幣10萬元及利息之訴請,應予支持。對王明堅持分三年來歸還原告債務的意見,因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現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一條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等法律規定,作出的上述判決是完全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