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5月,原告張某與被告陳某的丈夫李某簽訂了一份房屋租房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張某將其所有的門面房二間出租給李某,租賃期限為10年,租金計12萬元。同時約定,房屋用途為營業用房,任何一方不履行房屋租賃協議的,另一方都有權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協議。上述協議簽訂后,原告張某將該門面房交付給李某。20056日,原告張某又與李某簽訂了一份租房補充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張某出租給李某的門面房租賃期限由原來的10年變更為6年,自200351日至2009430日止。同時,李某在協議當天就將剩余的租金全部支付給張某。2005年底李某因突發性心臟病死亡,其承租的門面房至今仍由被告陳某使用。為此,原告張某以李某死亡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該租賃合同,收回該門面房。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原告是否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協議?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協議。理由是:本房屋租賃協議的承租人李某已死亡,作為租賃一方的主體已不存在,被告陳某雖與李某系夫妻關系,生前共同居住,但由于李某承租原告房屋后一直從事經營活動,并非用于居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原告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協議。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無權解除房屋租賃協議。理由是:雖然該房屋租賃協議的簽訂人李某已死亡,但李某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原告張某簽訂的租賃協議,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房屋租金,且夫妻二人一直共同使用著該房屋。故李某與張某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的行為應視為其夫妻倆的代表行為。李某的死亡既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條件,也不符合約定解除的條件,李某的死亡并不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因此,原告張某無權解除房屋租賃協議,被告陳某繼續享有承租該房屋的權利。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本房屋租賃法律關系中承租方應包括被告

1、本案原告張某以解除房屋租賃協議為由起訴被告陳某,應視為原告張某已將被告陳某作為房屋租賃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行為足以說明原告自認與被告之間存在房屋租賃關系。如若原告張某與被告陳某之間不存在房屋租賃關系,原告就不會以房屋租賃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本案中,既然原告張某將陳某作為房屋租賃關系的一方當事人,那么本案的承租方應為被告陳某和李某夫妻倆。

2、本案中李某在與張某簽訂房屋租賃協議之前,已與被告陳某組建了家庭,所以被告與李某之間系夫妻關系。20035月,李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原告張某簽訂房屋租賃協議,協議約定:該門面房的用途為營業用房。陳某與李某租用該門面房后,雙方一直共同使用該門面房從事個體經營。據上可以得出李某是作為夫妻倆的代表與張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李某的行為是他們夫妻共同行為的體現。

320056月,張某與李某簽訂一份租房補充協議,明確李某已付清所有房屋租金。李某用于支付給原告的租金不是李某的個人財產,而是李某與陳某夫妻倆的共同財產,李某與陳某已共同履行了房屋租賃協議的全部義務。

通過以上三個方面的分析,足以證明被告陳某是本案房屋租賃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是房屋租賃協議的承租人。

二、本房屋租賃協議不具備合同解除的條件

合同的解除有雙方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單方解除又可以分為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方式。本案原告張某想單方解除協議,必須具備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情形。關于約定解除,《合同法》第93條第二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的房屋租賃協議及租房補充協議沒有約定解除協議的條件。因而,本案不存在約定解除協議的情形。關于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條規定法定解除的條件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等。本案中李某的死亡不符合這些法定解除的情形,且作為承租方的被告早已付清了門面房的所有租金,房屋租賃協議的義務已履行完畢,所以被告不存在違約現象。

綜上,在本房屋租賃法律關系中,作為承租人之一的李某的意外死亡既不構成違約,也不符合法定和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所以本房屋租賃協議不能被解除。

三、本案中的房屋租賃協議不能解除符合立法精神

《合同法》第234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這一條立法意圖是對共同居住人的特殊保護,是共同居住人的一項權利。從廣義上來理解,不管租賃房屋是居住用房還是商業用房,只要生前與死者共同居住,則承租人可以繼續租賃該房屋。被告陳某與李某作為夫妻共同居住在一起,符合這一條件,因而按照這一規定是不能解除該房屋租賃協議的。從狹義上來理解,本條適用于居住用房,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租賃。但對于商業用房、承租人死亡后的法律后果沒有明文規定。既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那么合同的解除只能依據合同法中關于解除合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