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對房屋質量提出異議,另一方不承認,是否需要委托鑒定?
作者:王茂峰 發布時間:2007-02-05 瀏覽次數:3080
[案情]
原告狄某。
被告陳某。
2005年5月,原告狄某為被告陳某建造三間二層住宅一幢,同年12月竣工。雙方經結算,陳某應給付狄某工錢11250元。在建房期間,陳某已給付狄某4500元,尚欠6750元未付。狄某多次催要未果后,于2007年1月將陳某告上法庭。審理中,陳某稱未給清狄某工錢是因為狄某為其建造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而狄某在法庭上不承認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后經法官釋明、調解,雙方握手言和,陳某再給付狄某4500元,其余損失原告自愿放棄。
[評析]
本案中,陳某對房屋質量提出異議,狄某不承認,是否需要委托鑒定?
筆者認為,一方對房屋質量提出異議,另一方不承認,是否需要委托鑒定分兩種情況處理。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可以鑒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法院不主動鑒定,由主張有質量問題一方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但法院應該在適當時候行使釋明權。
產品質量是否存在問題,屬當事人舉證范圍,必須由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若其掌握的證據并不足以對事實予以證明,且另一方當事人不承認,則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委托鑒定以對該事實作出結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該條是關于鑒定的啟動、申請鑒定的期限、預交鑒定費用和提交鑒定資料對鑒定的影響等問題的規定。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啟動鑒定程序要以當事人申請為前提,對雙方當事人均申請鑒定,或一方申請、另一方同意的,一般就啟動了鑒定程序;如果只有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另一方當事人雖然不同意,但是沒有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的,法院也可以啟動鑒定程序。否則人民法院不主動對當事人爭議的問題提起鑒定程序。只有在為防止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損害的案件中,雖然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但法院根據案件的審理工作的需要,也可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依據職權直接委托鑒定。
在我國,雖然從訴訟權利的角度來說,申請鑒定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但從舉證責任的角度來說,申請鑒定又是當事人履行舉證責任規定、證明自己訴訟主張的一項義務。若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成立,但又不申請鑒定的,或者是申請鑒定后拒絕交納鑒定費用的,或者是對法院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雙方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對拒絕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作出不利的判決,讓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過程中,對當事人爭議的事項,認為需要通過鑒定才能查明的,法官應當行使釋明權,告知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鑒定,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視為其放棄舉證的權利。在此過程中,法官所起的作用應該只是提示,而不是直接告知當事人目前證據無法支持其主張,應由當事人自行對風險進行評估并作出決定,否則可能會因法官直接肯定地指導一方當事人而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