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離現場等待處理,肇事司機是否屬逃逸?
作者:吳亮亮 發布時間:2007-01-30 瀏覽次數:4291
[案情]
[審判、評析]
庭審中,李某就事故認定書中對雙方責任認定部分沒有異議,但對“具有駕車逃逸情節”一說認為與事實不符。李某辯稱“途中其車不知和什么車子碰了一下,其未停車繼續向前開到一路口停在那里,如對方有事肯定過來找的”,其陳述與公安機關制作的現場照片和勘查筆錄吻合。
合議庭對李某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產生了爭議,而其中對李某是否具有逃逸情節的認定直接影響其是否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一般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情節是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或者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或者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而本案中,李某雖負全部責任,但只是致兩人重傷,并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但上述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如果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酒后、吸毒后駕車、無牌無證駕車、嚴重超載和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情節,則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所以,如果李某被認定具有逃逸情節,則將構成交通肇事罪;而如果認定并不具有逃逸情節,則將不構成犯罪。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交通肇事情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往往會出于逃避法律責任、避免受到受害人家屬毆打、恐慌等主觀心理而駕車或棄車逃離現場。逃逸行為客觀上表現為事故發生后駕車或棄車逃離現場,主觀上表現為逃避法律追究、避免受到攻擊、恐慌等心態,總之逃逸是事故發生后行為人對法律追究和法定救助義務的逃避,是逃逸行為人對事故處理的態度。如果行為人對肇事情況不明知,而駕車繼續行使,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所謂的“逃逸”在行為人的主客觀上無非是正常駕駛行為的連續化。本案中,黃某在事故發生后理應停車、保護現場,并及時搶救傷員,但他沒有這樣做,具有過錯。雖然黃某將車駛離了現場,但停在了現場附近,并且等候交警處理。黃某的主觀意思并不是想逃避法律追究,客觀上也沒有逃到遠離現場、擺脫受害人及交警控制的地方,綜觀而言該行為顯然不符合逃逸的法律特征,故不應認定為逃逸。最終黃某被判定不構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