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合法轉讓 債務關系消除
作者:袁輝 陳杰 發布時間:2007-01-15 瀏覽次數:2501
【案情】
【審判】
法院認為,張某把云龍建筑公司的債權已轉讓給馮某,張某與馮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消除,判決駁回馮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某與馮某之間的債權轉讓是否合法有效?
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其債權不必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但必須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但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仍是有效的。本案中張某將債權憑證交付馮某,馮某又出具收據認可該債權用于支付4.8萬元債務,說明債權轉讓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同時,馮某已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要過工程款,建筑公司以未結算為由暫時未付,這說明建筑公司已知道債權轉讓的事實,對其也產生了法律效力,馮某與建筑公司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由于雙方的債權債務已合法轉讓,故建筑公司未付款引起的民事責任理應由建筑公司和馮某承擔。
【法律鏈接】
《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對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