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91126,徐州某建筑集團公司承接徐州淮海食品城的建設工程后,把工程發包給徐州云龍建筑公司。云龍建筑公司又將整個工程轉包給張某,張某又將其中的部分土建任務轉包給馮某。張某與馮某結算工程款,張某欠馮某4.8萬元,張某出具了一張欠據。同月9日,張某將云龍建筑公司的4.8萬元債權憑證交付給馮某,馮某當即出具收條一張,寫明收到的債權憑證用于抵張某所欠的債務。之后馮某多次到云龍建筑公司要求付款。20044月,馮某以未從云龍建筑公司拿到欠款這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給付所欠工程款。

【審判】

法院認為,張某把云龍建筑公司的債權已轉讓給馮某,張某與馮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消除,判決駁回馮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某與馮某之間的債權轉讓是否合法有效?

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其債權不必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但必須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但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仍是有效的。本案中張某將債權憑證交付馮某,馮某又出具收據認可該債權用于支付4.8萬元債務,說明債權轉讓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同時,馮某已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要過工程款,建筑公司以未結算為由暫時未付,這說明建筑公司已知道債權轉讓的事實,對其也產生了法律效力,馮某與建筑公司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由于雙方的債權債務已合法轉讓,故建筑公司未付款引起的民事責任理應由建筑公司和馮某承擔。

【法律鏈接】

《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對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