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黃某與袁某系朋友關系。19995月份,黃某將位于本市某新村的一套商品房買給袁某,并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協議約定:該商品房的單價為1380元,建筑面積為101.8平方米,總房價為14萬元,雙方并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簽約后,黃某依約給付14萬元房款,袁某依約交付了該商品房,但雙方至今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近年來,房價持續成倍上漲,黃某要求袁某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袁某以其是產權證的所有人而拒不過戶。故黃某起訴袁某,要求袁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評析]

黃某與袁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黃某已經履行了協議約定的交付購房款14萬元的義務。袁某雖已將該房交付給黃某近六年,但其未到房屋交易所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故袁某的拒不過戶的行為有違誠信原則,已構成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袁某抗辯的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故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協議未生效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法院未予采信。據此,依法判決袁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房屋所有權證過戶給黃某,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筆者提醒]

近年來,受土地價格、市場環境及房地產開發商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商品房價格持續快速上漲,由此帶來了諸多社會矛盾。本案中黃某、袁某均法律意識不強,房屋買賣行為不規范,才導致不必要的糾紛。我國法律對房屋這類不動產所有權采取的是登記確認主義,即登記具有公示物權的性質。而且房屋過戶登記僅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生效條件,并非房屋買賣合同生效條件。筆者認為:公民之間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依法納稅,嚴格依法規范房屋買賣行為,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