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強行拆除行為是否合法?
作者:金傳會 發布時間:2006-12-21 瀏覽次數:7200
【案情】
原告某商貿有限公司于
【審判】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城市規劃工作”。據此,被告某縣規劃局作為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違反城市規劃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在對違反城市規劃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行政處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程序進行。在本案中,被告某縣規劃局給原告某商貿有限公司下發的限拆字[2006]02號拆除通知書,僅僅是一種通知行為,該通知書不具備行政處罰的實體和程序要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故被告某縣規劃局依據該拆除通知書,于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為:一是某縣規劃局對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具有強制執行權。二是某縣規劃局下發的限期拆除通知書是否具有執行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分為三個方面,一是由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二是由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三是由行政機關選擇是自行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以上三種強制執行方式,由法律、法規直接設定,而不是由行政機關任意選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對于規劃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權,屬于人民法院,規劃機關無自行強制執行權。被告某縣規劃局在庭審中援引《某市違反城市規劃建設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市政府令)第八條:“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規劃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規劃部門組織公安、市政、城管、執法等部門強制拆除…”用以證明其行政行為合法。該政府令第八條規定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顯然超出了《規劃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故不能作為法院認定被告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從程序上講,規劃機關對違章建設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程序進行。本案中,某縣規劃局對違章建設行為沒有下發處罰決定書,亦未交待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救濟權,而直接給行政相對人下發限期拆除通知書,該通知書顯然不具備行政處罰的形式及實體、程序等要件,也就不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力。
綜上,法院確認某縣規劃局違反法定程序拆除違章建筑的行為違法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