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加強中小學管理工作會議后,我市王建華書記、劉永忠市長在電視電話會議上分別作了重要講話,要求把學生的安全管理擺在首要位置,確保中小學生安全健康成長。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學生在校期間意外受傷,究竟應由誰來承擔責任?肇事者?學校?還是受傷學生本人?這些無疑是學校和家長關心的問題。

下面我們選登三個校園意外傷害的案例,希望可以給大家一些啟發。

案例一

張強與劉文國系同班同學。2006314日晚自習期間,因張強上課時說話聲音有點大,影響了其他同學的學習,劉文國讓其說話小聲點,雙方遂起爭執,后被其他同學拉開。第二天上午9時左右,張強讓劉文國跟他走,兩人一起到操場南面的廁所里,張強問“昨天晚上的事情怎么辦”,劉文國未吱聲,張強用膝蓋頂了劉文國的小腹,又推了他一下,雙方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劉文國用鉛筆刀劃傷了張強的臉。經市公安局法醫鑒定,傷者張強左面部創痕長8cm,屬輕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劉文國因瑣事與原告張強發生糾紛,致原告面部被刀劃傷,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原告張強在其與被告發生爭吵平息后又再次約被告解決問題引起了本次糾紛的發生,并對被告實施了一定的侵害行為,存在一定過錯,故應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劉文國一次性賠償原告張強醫療費、法醫鑒定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共計人民幣4653元。

本案中發生糾紛的地點為校內,在訴訟中無論哪一方要求學校承擔責任,在訴訟過程中法院都要追加“學校”為被告,學校也將承擔一定責任。但訴訟雙方若不要求學校賠償,法院亦不會追加。

案例二:

20044月,初中生丁某與同學趙某在打鬧玩耍過程中右眼被傷。同年9月,在校內打鬧玩耍時,丁某又被同學何某擊傷右眼。12月至次年8月,丁某因右眼外傷性白內障、視網膜脫落等原因5次住院。丁某遂將趙某、何某、學校三方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何某分別實施的行為間接結合侵害丁某,二人應根據過失及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即趙某家長承擔15%的責任、何某家長承擔40%的責任;丁某對自身安全注意不夠,亦應自擔30%的責任。丁某所在學校未盡到責任范圍內的管理保護義務,應承擔15%的賠償責任。

以上兩起案例都發生在校內,學校也不同程度的承擔了賠償責任。但不是所有的校園意外傷害事件,學校都要擔責,以下這個案例又是另一種情況。

案例三:

2004220中午,某中學的同年級兩個班幾名學生在學校的操場上進行足球比賽,中場爭搶控球權時,因王某犯規,致使另一班球員劉某摔倒后右臂骨折,先后花去醫藥費1萬余元。由于王家與劉家對賠償沒有達成協議,事發后3個月,劉某將王某訴至連云區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及再次住院費等費用18708.50元。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應王某請求,在征得原告同意后,追加該中學為共同被告。

庭審中,王某稱他們的比賽是經班主任老師批準的,學校應承擔管理責任,他在爭搶球中沒有犯規。而校方則辯稱,學校規定,學生在校期間若參加對抗性及風險性較大的比賽,必須征得家長同意并報政教處,由校長簽字方可進行。王、劉二人參加的比賽是自發的,并未經學校同意,學校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調查后確認,王、劉二人進行的足球比賽確系自發進行的,沒有征得校方同意且系在學校作息時間之外;劉某摔傷系王某犯規所致,但足球運動是一種帶有一定危險性的運動,可能受傷是可預見的,而原、被告是自愿參加的,所以王某不承擔全部過錯責任。按照公平原則,劉某應分擔部分損失。故法院依法判決王某的監護人補償傷者劉某醫藥費及其他經濟損失計人民幣7614.25元。另一被告中學不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