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安全上出了事怎么辦?
作者:張寶玲 惠蕾蕾 發布時間:2006-12-15 瀏覽次數:3341
全國加強中小學管理工作會議后,我市王建華書記、劉永忠市長在電視電話會議上分別作了重要講話,要求把學生的安全管理擺在首要位置,確保中小學生安全健康成長。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學生在校期間意外受傷,究竟應由誰來承擔責任?肇事者?學校?還是受傷學生本人?這些無疑是學校和家長關心的問題。
下面我們選登三個校園意外傷害的案例,希望可以給大家一些啟發。
案例一:
張強與劉文國系同班同學。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劉文國因瑣事與原告張強發生糾紛,致原告面部被刀劃傷,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原告張強在其與被告發生爭吵平息后又再次約被告解決問題引起了本次糾紛的發生,并對被告實施了一定的侵害行為,存在一定過錯,故應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劉文國一次性賠償原告張強醫療費、法醫鑒定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共計人民幣4653元。
本案中發生糾紛的地點為校內,在訴訟中無論哪一方要求學校承擔責任,在訴訟過程中法院都要追加“學校”為被告,學校也將承擔一定責任。但訴訟雙方若不要求學校賠償,法院亦不會追加。
案例二:
2004年4月,初中生丁某與同學趙某在打鬧玩耍過程中右眼被傷。同年9月,在校內打鬧玩耍時,丁某又被同學何某擊傷右眼。12月至次年8月,丁某因右眼外傷性白內障、視網膜脫落等原因5次住院。丁某遂將趙某、何某、學校三方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何某分別實施的行為間接結合侵害丁某,二人應根據過失及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即趙某家長承擔15%的責任、何某家長承擔40%的責任;丁某對自身安全注意不夠,亦應自擔30%的責任。丁某所在學校未盡到責任范圍內的管理保護義務,應承擔15%的賠償責任。
以上兩起案例都發生在校內,學校也不同程度的承擔了賠償責任。但不是所有的校園意外傷害事件,學校都要擔責,以下這個案例又是另一種情況。
案例三:
庭審中,王某稱他們的比賽是經
法院經調查后確認,王、劉二人進行的足球比賽確系自發進行的,沒有征得校方同意且系在學校作息時間之外;劉某摔傷系王某犯規所致,但足球運動是一種帶有一定危險性的運動,可能受傷是可預見的,而原、被告是自愿參加的,所以王某不承擔全部過錯責任。按照公平原則,劉某應分擔部分損失。故法院依法判決王某的監護人補償傷者劉某醫藥費及其他經濟損失計人民幣7614.25元。另一被告中學不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