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17,原告陳小偉(乙方)與被告徐州卓爾電腦研究所(甲方)簽訂了5年期《勞動合同書》,約定:“乙方不履行合同,應賠償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經濟損失,并償付給甲方違約金5000元。甲方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包括甲方的技術秘訣、設計圖紙、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渠道及情報)均屬于甲方商業機密。乙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滿或中止后三年內必須履行為甲方保守商業機密的義務。如乙方擅自泄密,則視為侵權和違約,乙方需支付給甲方違約金20000元,同時甲方有權依法追究乙方的相關法律責任。” 原告陳小偉具體從事銷售工作。2003624,原告陳小偉向被告遞交了辭職報告,被告未予同意,原告遂停止到被告處工作。

2003612月間,原告陳小偉至寧煤集團石炭井礦等五家單位,以徐州力天科技研究所生產的煤礦提升機綜合后備保護裝置優于被告的同類產品進行推銷,共推銷6臺,每臺價值10000余元。其銷售利潤不低于銷售價格的50%。寧煤集團石炭井礦等五家單位均系被告的客戶。

20038月,原告陳小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046月,仲裁機關認定陳小偉違法解除合同、違反了競業禁止約定,裁決:陳小偉自20039月至20068月每月從徐州卓爾電腦研究所領取經濟補償金453元,不得從事競業禁止條文規定的行為;賠償徐州卓爾電腦研究所應銷售而未銷售的6臺礦用提升后備保護器損失30000元;支付徐州卓爾電腦研究所違約金25000元。

[評析]

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系被告的銷售人員,掌握被告的客戶信息等商業秘密,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告,在雙方的勞動合同未得到合法解除的情況下,原告即到其他公司工作,并擅自向被告的客戶單位銷售該公司的同類產品,違反了競業禁止的規定,應承擔競業禁止的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1、關于原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否承擔違約責任及到其他公司從事同類工作是否屬于競業禁止的問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行使辭職權的行為,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003624,原告提交了《辭職報告》,該行為是行使辭職權的行為,被告應為原告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雙方在《勞動合同書》中并無競業禁止的約定,原告在徐州力天科技研究所工作是在提交《辭職報告》后的自主擇業行為。2、關于原告在其他公司工作期間,向被告的客戶單位銷售該公司的同類產品,是否違反保守商業秘密及應否承擔違約和賠償損失的問題。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購買單位寧煤集團石炭井礦等五家單位均系被告的客戶,雙方在《勞動合同書》中已明確約定“甲方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包括甲方的技術秘訣、設計圖紙、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渠道及情報)均屬于甲方商業機密。乙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滿或中止后三年內必須履行為甲方保守商業機密的義務。如乙方擅自泄密,則視為侵權和違約”,故原告的行為應認定為侵害被告商業秘密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