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委托管理人是否是適格被告?
作者:薄頂俠 發布時間:2006-12-07 瀏覽次數:3324
[案情]
[裁判]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某村與被告姚某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原告某村補償被告姚某2000元,被告姚某所有的養豬??舍產權歸原告所有,養豬??舍所占土地歸還村里。因被告秦某系財產管理人不是租賃合同一方當事人,據此,駁回原告對被告秦某的起訴。
[解析]
被告秦某不是本案適格當事人,當事人適格,又稱為正當當事人,是指對于具體的訴訟,有作為本案當事人起訴或應訴的資格。適格當事人是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的主體為標準,而被告秦某只是受徐某委托管理其養豬圈舍,徐某與被告秦某之間系代理關系。
所謂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所以秦某是代理徐某管理其養豬圈舍的管理人,秦某管理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徐某承擔,秦某并不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即不是該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據此,駁回原告對被告秦某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