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假幣私藏家中構成盜竊罪還是持有假幣罪
作者:顧建國 發布時間:2006-11-28 瀏覽次數:5423
[案情]
某日,被告人周某到朋友王某家去玩,在閑聊過程中,王某說其手頭有一批假幣,并問周某愿不愿意購買。周某不信,王某便帶周某到其儲藏室去看假幣,周某看后說回家考慮一下。第二天,周某想購買假幣,便到王某家去,可王某家沒人。于是周某翻墻入室,撬開儲藏室的門將總面額10萬元的假幣偷走,藏于自己家中。后周某因搶劫被抓,公安機關在搜查其住處時,從其家中搜出了上述假幣。
[分歧]
就被告人周某盜竊假幣并藏于家中的行為構成何罪,合議庭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周某的行為構成了持有假幣罪。假幣作為貨幣的畸形衍生物,是根本不應該存在的,因此法律不允許任何人持有假幣。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人發現假幣都應當上繳,由有關部門進行銷毀。由此可見,假幣不屬于公私財物,不屬于任何人所有,任何人對假幣都不得享有所有權。因此,明知是假幣而故意盜竊的,不發生侵犯他人公私財物所有權的問題。另外,盜竊罪的對象應是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物,而假幣是沒有任何經濟值的。雖然行為人在盜竊假幣后,可以通過出售、使用假幣等獲取一定的非法利益,但這是行為人在盜竊假幣后觸犯其他犯罪的后續問題,并不能由此得出假幣具有經濟價值的結論。綜上,本案被告人周某以沒有經濟價值的假幣作為盜竊對象,且其行為又沒有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故其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對其只能以持有假幣罪追究刑事責任,只是在量刑時,考慮其持有的假幣是由盜竊行為引起的,對其從重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周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對于假幣,我國法律規定,任何人發現假幣都應當上繳,由有關部門銷毀。由此可知,假幣屬于違禁品的范疇。違禁品作為非法物品,法律雖然禁止公民個人持有,但這并不意味著其沒有合法的所有人。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可見,違禁品的合法持有者只能是國家,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因此,盜竊假幣,侵犯了國家的財產所有權。另外,法律雖然禁止持有、流通假幣,但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其地下流通性依然很強。從這個意義上講,假幣也是一種商品,犯罪分子在盜竊假幣后通過出售、使用,可以獲得一定的非法利益。因此,假幣仍然是一種財物,并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也為司法解釋所確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八)項明確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綜上,本案被告人周某盜竊假幣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對于其盜竊取得假幣后持有的行為,因其屬于事后不可罰的行為,故只能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不再認定持有假幣罪。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