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該為這20%的差價埋單?
作者:張留兵 發布時間:2006-11-15 瀏覽次數:3968
鄒女士的汽車在山東發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警方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當地法院判決鄒女士承擔70%的責任。鄒女士在賠付后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卻只同意按照50%的責任理賠。那么究竟誰該為這20%的差價埋單呢?11月14日,在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的調解上,雙方達成協議由保險公司付給鄒女士理賠款82000元;訴訟費由鄒女士負擔1400元,保險公司負擔4000元,。
一、賠償比例起紛爭
2004年8月31日鄒女士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簽訂了期限兩年的兩份保險合同,其中一份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限自2005年9月18日至2006年9月17日二十四時止,投保了保額為18萬元的車輛損失險、保額為2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2005年12月16日鄒女士在山東鄆城出了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警部門認定為同等責任。事發后鄒女士及時通知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也進行了現場勘查和車損評估。
后死者家屬訴至鄆城法院,2006年5月30日鄆城法院按鄒女士承擔70%的責任進行了判決,鄒女士也按判決進行了賠付。但在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卻只同意按50%的責任進行理賠,因協商不成鄒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123009.72元并承擔訴訟費。
二、被告保險公司:合同之訴而非侵權之訴
保險公司認為,其與鄒女士之間是合同之訴而非侵權之訴,保險公司只能按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理賠。首先,保險公司對鄆城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判決書中表明的責任只是侵權的責任,是人身損害賠償,不是合同責任。而原、被告之間是合同關系,應按合同約定的條款承擔。其中人身損害中精神撫慰金不屬于雙方合同理賠范圍;尸體鑒定費、停尸費、運尸費在合同中沒有約定要賠,所以保險公司是按合同來賠的,沒有此項就不賠;車損中鑒定費、施救拖車費、吊車費不是合同約定的項目,保險公司不應理賠;關于原告提出的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認為訴訟費不是保險理賠項目,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三、原告鄒女士: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為何保險合同不注明免除責任?
根據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鄒女士是按70%的賠償比例賠償給受害人的,賠償金額77602.72元再加上已支付的4000元共計81602.72元。同時根據保險公司出具的機動車輛賠償款費用計算表、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證明了保險公司對鄒女士起訴的數額進行確認,只是對賠償的比例有爭議。
而鄒女士除了投保車損險18萬元、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外,還投了不計免賠特約條款。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是格式合同,提供方對免除自己的責任要特別注明,但保險公司合同的重要提示里對不承擔的項目沒有寫進去。
四、法官說法:
本案中保險公司究竟是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賠償,還是按照法院的判決賠償是雙方爭議的焦點。雖然本案經過調解雙方解決了糾紛,但是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責任和賠償責任不是同一概念。事故認定責任是一種行為責任和過錯責任。而賠償責任的認定不僅是根據事故認定責任,而且還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關規定來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不能僅按照雙方的過錯大小來確定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僅要依據事故認定責任,還要照顧非機動車一方。此外,關于訴訟費用的理賠,保險格式條款中單方面限制投保人的權利,這與公平原則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