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男)和張某(女)系夫妻。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李某變成了一個植物人(無行為能力)。而李某的母親不忍兒媳婦張某長期辛勞地服侍只能默默的生活在另一個世界里的李某,遂作為兒子的代理人,到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兒子和張某的婚姻。

[評析]

法院應否受理該案件呢?筆者認為,明晰該案必須理清幾層法律關系。第一,李某能否自己提起離婚訴訟?本案李某作為植物人,生活不能自理,不能作出意思表示,是個無行為能力人。本人不能進行民事活動,更不能參加訴訟。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為其設定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代為提起離婚訴訟是否超出了監護范圍?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對無行為能力的監護人的監護范圍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對被監護人的人身監護;2.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和保護,使其財產不受損失和侵犯;3.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4.在被監護人侵害他人或受到他人侵害或與人發生爭議時,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或參與)訴訟。但本案涉及的是人身權中的婚姻權益。法律賦予公民有婚姻自主的權利,他人不能替代,否則就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權利。第三,誰人可為其監護人?依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據此,張某應為第一順序的監護人,即現實中的法定監護人。在其配偶沒有放棄監護權,又沒有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其他人無法取代其監護資格,也就無權委托他人代理參加訴訟。因而張某母親的代理行為屬于無權代理。第四,他人能否代替本人提起離婚訴訟?《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婚姻案件是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不能由他人代替,而只能由李某本人作出離婚的訴訟請求的意思表示,其母親亦無權代替(代理)其提起離婚訴訟。其母親所提起的訴訟并不體現李某的意志,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因而,離婚之訴系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必須本人親自為之,他人不得代理更不能代替其提出離婚之訴。本案中李某的母親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所以其代理李某提起離婚訴訟的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法院不應受理此案。如其堅持起訴,法院應在受理后,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