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相互能承擔連帶責任嗎?
作者:魏東 朱宏 發布時間:2006-09-29 瀏覽次數:4585
[案情]
2006年5月17日上午11時,趙某駕駛蘇桑塔納轎車沿104線由西向東行至G104線816KM+250M處時,追尾撞上從路北加油站出來由北向南上公路左轉彎行駛的原告王某駕駛的本田牌汽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王某負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在該事故發生后不久,蘇某駕駛中華牌汽車也行駛至事故地點,因其速度較快尾隨前車太近,撞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王某駕駛的本田牌汽車,造成王某和車內乘車人周某受傷住院,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蘇某負第二次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無責。趙某駕駛的桑塔納汽車車主為徐州市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該車已在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其中第三者綜合損害責任險限額為20萬元。本田牌汽車車主為周紅某即乘車人周某),該車已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睢寧支公司投保。中華牌汽車車主為宗某,該車已在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其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10萬元。蘇某已支付賠償款8000元。王某駕駛的本田牌汽車因這兩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車損為52216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不構成共同侵權,遂判決。
[分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就原告的車損賠償問題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構成共同侵權,趙某駕駛的車是因為連續發生兩次交通市事故造成的,且該兩次事故對趙某的車輛的損害程度大小無法確認,雖然后兩車的駕駛員主觀上無共同故意,但是,由于的趙某車是因為這兩車的侵權行為所致,構成共同侵權,故后兩車的所有人應承但連帶賠償責任。而后兩車分別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相應的兩個保險公司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共同侵權應承但連帶責任,但未明確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和類型。這在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的認識也不一致,從而導致對案件的審理結果不同。而本案中,雖然周某的車是由被告的兩輛車在兩次事故中造成的損失,但是不構成共同侵權,理由是:共同侵權是由兩人以上共同故意或過失致人損害,或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權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構成共同侵權的要件是:1、加害主體的復數性,即加害主體必須是兩人或兩人以上 ,2、主觀過錯的共同或者數個行為的直接結合性 ,即數個侵權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但其侵權行為直接結和合而具有關聯性。3、致害結果的同一性。共同侵權人的行為造成的后應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整體,這也是衡量共同侵權成立的重要構成要件。4、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在這四個構成要件中還要說明的是。侵權行為的直接結合問題,即時間和空間的同一性,如果不具備這個條件,而是不同的侵權行為的相加所產生的結果的相加,那么,就不能構成共同侵權。本案中,周某的車是兩次交通事故造成,只是由于發生的時間相隔較短,前車對周某的車所造成的損害結果上未確定,第二次交通事故發生,再次對周某的車造成了損害,同樣的損害,而不是同一的損害結果,而是兩次損害結果的相加,而且,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和空間也不相同,不具有時間和空間的同一性,本案侵害結果不是共同侵權行為所致,而是兩個侵權行為所導致的不同損害結果的相加,故不構成共同侵權,侵權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依據是保險合同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而該規定之所以如此規定其本意是為了及時有效的為受害者提供救濟,而賦予受害人直接向保險公司取得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承擔的是墊付責任,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依據并不是侵權法,連帶責任是法定的責任,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就不能要求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沒有依據讓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不論本案侵權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保險公司都不應承擔連帶責任,本案應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原因力的大小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人的過錯分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