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割機由南向北跨區作業,已成為我國農村水稻、小麥收割季節的一道風景線。收割機正常情況下都要通過汽車運輸才能到達目的地,一旦運輸途中出了事故,導致收割機受損,機主整個農忙季節都可能“打水漂”。那么,機主的收割利益損失該誰埋單呢?9月14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審結一起因此引發的運輸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萬某賠償原告童某收割機修理費19552元,同時責令被告萬某承擔可得利益損失35000元。

原告童某擁有太湖牌TH-1450聯合收割機一輛。2005年9月,童某與被告萬某口頭約定,萬某用自己的卡車為童某運送收割機到外地跨區作業,隨機前行,童某支付運費。2005年9月8日,萬某承運童某的收割機前往河南省收割,途徑江蘇省儀征市十五里墩地段時,萬某所駕車輛側翻,導致童某收割機受損,失去作業能力。事發后,萬某向童某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對童某的收割機損失承擔一切責任。此后,雙方對修理費賠償問題爭議不大,主要對收割收入損失應否賠償及賠償數額問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并引發訴訟。

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童某向法院申請鑒定,要求對收割機的修理費用和收入損失進行評估。法院委托鑒定后,海安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童某收割機的損壞修理費為19552元,修理期限需25天,修理期間的純收入損失為35000元。

原告童某訴稱,被告萬某承運我的收割機前往河南途中,發生卡車側翻事故,損壞我的收割機并導致不能收割,對我造成的損失不僅包括修理費19552元,而且包括收割收入損失35000元,現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萬某對我的上述兩項損失予以全額賠償。

被告萬某既未到庭,亦未作書面答辯。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原童某與被告萬某間的口頭運輸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萬某應按約將原告童某的收割機在合理期限內承運到目的地。由于被告萬某運輸過程中的過錯,造成自已的卡車側翻,并導致原告童某的收割機同時受損,錯過收割季節。萬某不僅應賠償童某全部收割機修理費,而且應賠償收割機修理期間童某的可得利益損失,即收割收入損失。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第290條、第311條、第312條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本案由于是口頭合同,既未約定違約金,又未約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因而違約方的責任范圍成為案件難點,其關鍵在于可得利益損失應否列入賠償范圍問題。

從國內外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對于違約的損失賠償一般實行全額賠償原則,即指違約方對因自己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受害方造成的損失應當全額賠償。基于全額賠償原則,違約方賠償范圍一般除了賠償當事人財產上的減少之外,還應賠償受害方可得利益的損失。所謂可得利益損失是指違約行為的發生導致受害人喪失了合同如期履行時所能夠得到的預期利益。可得利益損失是與積極損失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后者是指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和費用的支出,前者強調的是本應該得到的利益而沒有得到。確定可得利益賠償原則主要是維護交易安全。在不少情況下,如果不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只賠償積極損失,就會出現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較之履行合同義務輕的情況,導致當事人任意違約普遍化,從而嚴重損害合同交易秩序。

但是,完全賠償并不是絕對的概念,實踐中對于損失的計算總是依據一定的標準,尤其是可得利益的認定必須有一定的合理的限制,這種合理限制是完全必要的。這種限制在合同法領域主要體現為可預見規則的引入。所謂可預見規則理論是指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該理論具有較強的說服力從而在許多國家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中得以采納。

我國合同法對可得利益賠償原則和可預見規則同時予以吸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從本案的情況來看,收割收入損失屬于可預期利益損失,同時對不能在合理期限內安全到達目的可能對原告童某造成的收入損失,被告萬某(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是能夠預見到的,故法院判決其賠償可得利益損失35000元,并無不當。

 

[法律鏈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