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A市王某手頭有一筆假幣,因王某要到B市去打工,為了將假幣運到B市,于是委托其貨車司機朋友張某將6萬元的假幣夾藏在運輸的貨物中運送至B市,并約定如果張某將假幣成功運至B市,王某給付酬金人民幣800元。后張某依約將假幣夾藏在運輸的貨物里運往B市,在張某的貨車將要離開A市進入B市地區時,被查報站的公安人員例行檢查,當場發現假幣而將其抓獲。后公安機關根據張某的供述,又將王某抓獲歸案。

分歧:在本案中,張某受王某之托運輸假幣,其對運輸的假幣是明知的,故二人應構成共同犯罪。因此,就二人犯運輸假幣罪合議庭沒有異議,但就本案二人犯運輸假幣罪是未遂還是既遂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運輸假幣罪是未遂。因為張某受王某之托將王某的假幣從A市運往B市,可是張某在開車將要離開A市時,被查報站的公安人員例行檢查而當場抓獲。可見,王某將假幣運往目的地B市的目的并未實現,故二人只能構成運輸假幣罪未遂。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運輸假幣罪是既遂。因為就運輸假幣罪而言,其既遂一般以假幣起運為標準,也即只要行為人開始了運輸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到達目的地,如中途被查獲,也不影響既遂的構成。故二人構成運輸假幣罪既遂。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一、運輸假幣是指將假幣從某地運外另一地的行為。就運輸距離而言,在客觀上明顯有遠近之分。運輸假幣罪如果以是否到達目的地作為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是不合理的。如從相鄰兩個縣之間運輸假幣,距離一般比較近;而如果從相隔甚遠的兩個省之間運輸假幣,則距離十分遙遠。距離相對較近的,運輸的假幣很快就到達了目的地,構成犯罪既遂;而距離相對較遠的,則一般需經很長時間才能到達目的地,此時才構成犯罪既遂。對于相同的犯罪行為,因客觀上運輸距離長短的差異,而人為地延遲了犯罪既遂的構成,這顯然于法理不符。

二、在司法實踐中,就運輸假幣罪案件而言,其往往是在運輸假幣的過程中被查獲的。運輸距離相對較近的,因其運輸時間比較短,其被中途查獲的可能性相對較小;而運輸距離相對較遠的,因其運輸時間比較長,其被中途查獲的可能性相對較大。如果以是否到達目的地作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由于運輸距離較短的構成犯罪既遂的可能性大,而運輸距離的差異并不是該罪社會危害性的決定性因素,因此對這些行為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另外,這也會放縱大量的犯罪分子,嚴重削弱刑法對該類犯罪的打擊力度,因為在假幣運抵目的地后,其被查獲的可能性不大,這顯然不符合刑法的立法目的。

三、就運輸假幣罪,其既遂應以假幣起運作為判斷標準。根據刑法就該罪的規定我們不難得知,只要行為人開始起運假幣,其行為已經直接侵犯了國家貨幣流通方面的管理制度,已明顯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就運輸假幣罪而言,只要開始遠輸,無論行為人所運輸的假幣是否到達目的地,或在開始起運后又因種種原因而轉運回出發地的,或中途被查獲的,對構成犯罪既遂應無影響。就委托人委托他人運輸假幣的,如受托人明知是假幣而運輸的,則委托人與受托人構成運輸假幣罪的共犯。如受托人已經開始起運假幣,即使在中途被查獲的,委托人與受托人仍構成運輸假幣罪既遂。

綜上,本案應構成運輸假幣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