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周某與被告尹某是在兩處不同地點經營農藥、種子、肥料生意的個體商戶。2005年5月份,原告將其所有的"五噸灌云碳銨"交被告徐某,由其將該批貨物運送給被告尹某門市,同時要求被告徐某將貨款或者欠條帶回,被告徐某表示同意。原告周某支付被告徐某運費35元。被告徐某將貨物運走后,沒有將貨款或欠條帶回交給原告,稱欠條已被自己遺失,后原告遂向被告尹某索要貨款,被告尹某稱沒有收到貨物。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歸還貨款2750元,并承擔本案相關的訴訟費用。

[審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周某與被告徐某就貨物運輸達成口頭協議,對該批貨物的品名、運輸目的地、收貨人、運費的支付及由承運人帶回貨款或欠條等權利義務的約定十分明確,雙方對此均予以認可,故該運輸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徐某承運他人貨物,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將貨物送到指定地點交收貨人,但被告徐某無證據證明其已將貨物送交收貨人,因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被告徐某應當賠償,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徐某賠償貨物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由于系爭的"灌云碳銨",參照貨物到達地的市場交易價格為每噸550元,五噸共計2750元。遂法院作出判決:一、被告徐某賠償原告周某貨物損失計2750元。二、駁回原告周某要求被告尹某承擔民事責任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被告徐某已自覺向原告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評析]

對本案如何處理,存在以下幾種不同意見:

  一、應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原告周某與被告尹某之間形成的是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原告將貨物交于承運人被告徐某運給被告尹某,但尹某稱自己沒有收到貨物,原告周某沒有證據能證實被告尹某已收到該批貨物,故被告尹某沒有歸還貨款的義務。同時,由于被告徐某與原告之間形成的是運輸合同法律關系,被告徐某收取的僅是運費,故原告要求其歸還貨款沒有法律依據。綜上,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應當依法判決被告尹某歸還原告貨款2750元。理由是:從原告與被告尹某以往多次交易習慣可以看出,原告周某與被告尹某之間形成的是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現被告尹某否認收到貨物,但從原告與被告徐某當庭陳述可知,原告與徐某曾因此貨款是否給付多次找尹某索要,尹某也予以承認,這一事實符合客觀情況,同時,原告提供的被告徐某于欠條丟失后向自己出具的書面證明可以證實,貨物已由被告尹某接收,雖然原告與徐某有一定的利害關系,但這一事實,符合客觀實際,被告尹某無證據證明其貨款已經歸還。參照原、被告以往同一時期貨物市場交易價格,認定該批貨物貨款為2750元,故法院應當依法判決被告尹某向原告承擔歸還貨款的責任。

三、應當依法判決被告徐某賠償原告貨物損失,同時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尹某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在客觀上,原告與本案的尹某有過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但在此案中,尹某否認收到被告徐某承運原告的貨物,原告雖然提供被告徐某出具的"于何時承運何物,周某委托徐某將欠條帶回,但由于自己不慎,將條據丟失"的書面證言,但由于原告與被告徐某之間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據此點來認定被告尹某收到貨物的證據不足,故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尹某的訴訟請求。同時,原告與被告徐某之間存在運輸合同法律關系,被告徐某承認運輸他人貨物,現徐某無證據能證明被告尹某已接收到貨物,故該批貨物已滅失,被告徐某應當依法賠償原告的損失。

筆者同意上述第三種意見,并認為將他人欠據丟失,應當依法賠償他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對本案處理,首先應當理清法律關系。原告與被告尹某之間形成的是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原告與被告徐某形成的是運輸合同法律關系,原告要求被告徐某將貨款或欠條帶回,其應當作為承運人的一項合同義務,而并非在原告與承運人之間另外又形成一委托合同法律關系。

  其次,原告將貨物的買方與承運人一同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歸還貨款。對此,法官應當依法行使釋明權,告知原告如何選擇其中一個法律關系進行訴訟,不可模棱兩可,或依法要求二被告歸還貨款,或依法要求二被告賠償損失。否則,法院可以訴訟請求不明為由,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再次,本案中,被告尹某雖然曾經與原告有過事實上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但被告尹某否認收到被告徐某承運的貨物,而原告也無足夠的證據能證明被告尹某收到過原告的貨物。

與此相反,被告徐某承認運輸了原告的貨物,且對運輸標的品名、數量、運輸起始地、目的地、運費及運費支付方式、貨款或欠條帶回的法定義務,雙方都作出了明確的約定,被告徐某也認為貨物已運交被告尹某,但尹某否認,被告徐某也無相關證據能予以證明,故被告徐某承運他人貨物,造成他人損失,被告徐某應當依法賠償原告的相關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