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丁某犯搶奪罪是既遂還是未遂
作者:張小紅 發布時間:2006-08-14 瀏覽次數:4200
案情:
2006年2月,被告人丁某在某商場閑逛,伺機作案。當被害人王某購物付款時,丁某突然走上前去,從王某手中奪走錢包便快迅逃離現場,被害人王某等人在后便追。在丁某沖出商場后,因情況緊急,丁某躲閃不及與人相撞,跌倒后丟下錢包便倉惶而逃。后丁某被抓獲歸案。經查,被害人王某的錢包里有現金人民幣3650元。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丁某的行為構成搶奪罪沒有爭議,但就丁某是構成搶奪既遂還是搶奪未遂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丁某的行為構成搶奪既遂。因為丁某在商場搶奪到被害人王某的錢包后,其搶奪行為即已完成,而且丁某已攜贓逃離了作案現場,可見其已經實際控制了所奪取的財物。只是在逃出商場后,意外與人相撞,跌倒后才扔下錢包的,故其行為已構成搶奪既遂。
第二種意見認為,丁某的行為構成搶奪未遂。因為丁某雖然短暫的占有了其所奪取的財物,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并未現實的占有該財物,也即并未實際控制該財物,因而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并未實現,故其行為應認定為搶奪未遂。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就搶奪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筆者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所奪取的財物來作為搶奪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較為科學。
首先,根據刑法學的基本原理,犯罪構成要件的齊備與否是區分一切故意犯罪既遂與未遂的根本標準。因此就搶奪罪而言,其犯罪構成要件的齊備與否也當然是判斷既遂與未遂的根本標準。根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行為人在搶奪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支配下,乘人不備實施了公然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最終實現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也就齊備了搶奪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因而應成立搶奪罪的既遂。所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結果是否發生,是搶奪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這里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指的是行為人對他人財物的實際控制,且實際控制的時間長短并不影響其犯罪既遂的成立。
其次,從搶奪罪的客觀方面來看,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關鍵詞應是奪取,而“奪取”是由“奪”和“取”這兩方面組成的。“奪”是指從財物所有人、管理人身上直接搶,或當著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的面直接拿走財物;而“取”應是指行為人實際控制了他人財物。因此,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并沒有實際控制所搶奪的他人財物,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就未得以實現,故只能以未遂論處。
再次,就一般搶奪而言,行為人奪取財物后立即逃跑是其搶奪的實質性手段。因為行為人往往利用立即逃跑,以擺脫被害人及相關人員的追趕,進而實現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通過立即逃跑實現了其對奪取財物的實際控制,即為犯罪既遂;反之,如果行為人在立即逃跑的過程中,被抓獲或將財物丟棄,并未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的,應視為搶奪的未完成,對此,只能以未遂論處。
綜上,本案被告人丁某雖然實施了公然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但在立即逃跑的過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與人相撞丟下錢包倉惶而逃。可見其雖已搶到了被害人王某的錢包,但其并未實際控制該財物,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未得以實現,故對其只能以搶奪未遂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