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1226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姚菊芳、姚桂芳,與娘家鄰居王月英發(fā)生爭吵、互相辱罵。期間,王月英隨手拿起一把原放在院場上的魚叉,威脅兩被告人:你們敢到我家居場上來,我就用魚叉戳。兩被告人即沖進其院內,抓住王月英的頭發(fā)往下摁,幾分鐘后王倒地身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王月英系因脂肪心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情緒激動、外力等為誘因。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證人證言、法醫(yī)鑒定書和兩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兩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王月英之近親屬姚桂平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供了南京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書,認為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兩被告人對指控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沒有異議,未作辯解。被告人姚菊芳的辯護人為其作無罪辯護。

【審判】

揚中市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開庭審理查明:2001226日下午三時許,被告人姚菊芳、姚桂芳與娘家鄰居王月英因瑣事發(fā)生爭吵且互相辱罵,王月英端起魚叉威脅兩被告人:你們敢到我家居場上來我就用魚叉戳。兩被告人即沖進其院內抓住王月英的頭發(fā)往下摁,王月英被按倒,幾分鐘后王即身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王月英系脂肪心致心力衰竭而死亡,情緒激動外力等為誘因。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人當庭提供的證人證言證明了事發(fā)經(jīng)過、鎮(zhèn)江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書和鎮(zhèn)江醫(yī)學院尸體剖驗報告書證實:被害人王月英系脂肪浸潤,使心機儲備力顯著減弱,在情緒激動、外力等為誘因的情況下,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至于被害人王月英之近親屬提供的南京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書,因與鎮(zhèn)江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結論一致,均可予以采信。兩被告人對上述事實亦已當庭供述。上列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證,均具有證明效力。

揚中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姚菊芳、姚桂芳在因民事糾紛與被害人王月英爭吵、揪斗過程中對被害人王月英系年逾花甲的老人,可能身患疾病疏忽大意,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而與其揪斗,以致誘發(fā)其心力衰竭而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王月英之近親屬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以及被告人姚菊芳的辯護人提出的兩被告人無罪的觀點,經(jīng)查:兩被告人對本案的后果只存在過失的主觀心態(tài)。本案中雖不能判定兩被告人已經(jīng)預見會出現(xiàn)該危害結果,但其應當預見是否會發(fā)生某種危害結果,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至發(fā)生了這一危害結果,故兩被告人應當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再者兩被告人與被害人本系緊鄰,并無深仇大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缺乏客觀情由和主觀心態(tài),故上述兩種觀點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審理過程中,兩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之近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拒此,揚中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姚菊芳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姚桂芳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評析】

該案是一件典型的民轉刑案件,在事實認定和法律實用尤其是對因果關系的理解和認定等諸多方面較為疑難。在審理過程中,公訴方、被害方、辯護方提出了三種互不相同的訴訟觀點。筆者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一)兩被告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持兩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理由是,被告人與被害人發(fā)生揪斗互拽頭發(fā),在其主觀方面具有傷害的故意,客觀方面其傷害行為誘發(fā)了被害人心力衰竭而死亡的危害結果,因而認為兩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筆者認為,考察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某一個犯罪,應當要緊緊圍繞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和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綜合全面的分析論證,從而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從主觀方面看,兩被告人并無對被害人故意傷害并致其死亡的直接故意,同時由于雙方本系緊鄰,并無深仇大恨,再者,糾紛的起因也僅出于一般的民事糾紛,故而,同樣不存在產(chǎn)生這種犯意的客觀動因。從客觀方面看,據(jù)尸檢報告證實,被害人除因脂肪心而致心力衰竭之外,僅存在頭皮下散在出血點,并無其他傷情,而本案危害結果的出現(xiàn),恰恰是兩被告人與其揪斗的外力作用和被害人本人的情緒激動,誘發(fā)了該危害結果的出現(xiàn)。因而兩被告人不具有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二)兩被告人并非無罪

持兩被告人無罪的觀點認為,兩被告人的揪斗行為顯著輕微,主觀上無法預見本案的危害后果,因而不應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對于這一觀點筆者認為,兩被告人在與被害人揪斗的過程中,明知揪斗的對象是年愈花甲的老年婦女,從人們正常的認知能力來看,兩被告人應當預見與其揪斗是否會發(fā)生某種危害結果。這一判斷既從法理的角度進行了考慮,同時又結合公眾的認知能力,并參酌了本案的實際情況作出的。認為屬于意外事件的觀點既不合法理,也不合事理和情理。因而,認為兩被告人無罪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

(三)兩被告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兩被告人對于本案的危害結果具有過失的過錯形式。我國刑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如前所說,在本案中對于危害結果而言,雖不能認定兩被告人已經(jīng)預見,但認定其應當預見是有充足理由的。我國刑法第四章中相關條款的立法意圖,就在于保護所有公民的人生權利,不受任何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侵害,因而不宜降低標準作出有利于加害方的考慮。再者,就本案的具體事實而言,雙方本系緊鄰,糾紛的起因僅為一般的生活瑣事,并無深仇大恨,兩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揪斗行為亦比較輕微,并未拳腳相加,更未使用任何兇器。尸檢報告所反映出來的傷害程度,也有助于我們客觀地判斷兩被告人不具有希望和放任嚴重危害被害人健康、甚至生命的故意。所以,認定兩被告人對危害后果持過失的過錯形式,是符合客觀實際的。

其次兩被告人的行為誘發(fā)了被害人心力衰竭,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本案中,兩被告人與被害人發(fā)生爭吵,互相辱罵,互揪頭發(fā),該揪斗行為誘發(fā)了被害人因浸潤性脂肪心而致心力衰竭。這一事實兩被告人均已供認不諱,且有充分的證據(jù)加以證明,足以認定。現(xiàn)在的問題是,兩被告人的揪斗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容置否地說,被害人的死亡是由浸潤性脂肪心而致心力衰竭。兩被告人的揪斗行為與被害人本人的情緒激動系誘發(fā)因素,那么,如何認識該誘發(fā)因素,其與危害結果存何種法律關系,恰恰是本案的關鍵所在。我們說,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guī)律的聯(lián)系。對作為原因的危害行為和作為結果的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能作簡單的機械的理解,而應該將其置于運動的聯(lián)系的過程中進行全面的考察。就本案而言,被害人雖患有浸潤性脂肪心,但并非自行發(fā)作,而恰恰是因兩被告人的揪斗行為導致其心肌負荷加重,引發(fā)心力衰竭。應該客觀的看到,兩被告人的揪斗行為在被害人突發(fā)心力衰竭致死亡之間具有合乎規(guī)律的聯(lián)系。被害人突發(fā)心力衰竭是兩被告人的揪斗行為所引起的結果,同時,又是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顯而易見,被害人死亡則是在特定條件下危害后果的發(fā)展和延伸,其間的因果關系也是十分明顯的。

第三,關于被害人本身患病及其在爭吵和揪斗過程中自身情緒激動的問題應予正確認識。

首先,本案被害人心力衰竭的突發(fā),并非完全屬于其自身的病理狀態(tài),而主要是由于兩被告人與其揪斗的外力作用所致。這已為法醫(yī)學鑒定結論所證明。其次,至于被害人參與揪斗情緒激動等因素雖然也是導致被害人最終死亡的因素之一,卻不能否認兩被告人與其揪斗的外力作用致其猝死的主要原因。但上述因素可以說明被害人在整個揪斗過程中存有一定的過錯,同時可以作為對兩被告人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jié)。正是基于上述考慮,以及兩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方經(jīng)濟損失,具有悔罪表現(xiàn),揚中市人民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二、三款之規(guī)定,從輕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緩刑是適當?shù)摹?/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