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車肇事致人傷殘 出借車輛違法共擔責任
作者:吳永飛 發布時間:2006-07-27 瀏覽次數:3626
【案情】甲與乙是近鄰。2005年10月1日甲新購了一輛摩托車,并辦理了相關手續。11月2日,乙因有事向甲提出借車,甲認為乙無駕駛證上路不安全,且有交警在公路上值勤,不愿出借,乙表示自己曾多次駕駛摩托車,且本次所經路線均為鄉村小路,路上無交警值勤。甲聽了乙的話,同意出借車輛。乙駕駛摩托車上路途經一鄉村十字路口時,因對路面情況觀察不夠,見相向行駛的自行車后車輛搖晃,遇情況采取措施不力,導致與正常行駛的駕駛自行車的丙相撞,丙跌地受傷。交警部門現場勘察后認定乙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丙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丙經法醫鑒定為8級傷殘。后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乙共同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人民幣6萬余元。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乙在駕車過程中,對路面情況觀察不夠,遇情況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丙受傷的交通事故發生,對此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甲明知乙無駕駛證而仍將車輛交給其駕駛,致事故的發生,甲與乙構成共同侵權。據此,判決乙賠償丙合理損失5萬元,甲對乙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評析】本案中乙應承擔責任,無可爭議,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機動車的所有人甲與駕駛人乙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如果構成,則兩者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反之,則不承擔責任。
所謂共同侵權,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造成一定的損害后果,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根據民法原理,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須具備四個法律特征:一是共同侵權行為的主體須為二人或二人以上;二是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共同的過錯,即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三是數個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四是數個共同加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共同故意是指數個加害人共同追求或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共同過失是指數個加害人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與他人的行為結合造成某種損害而沒有預見,導致損害發生的;或者雖然預見到,但輕信可以避免而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
本案中,摩托車的所有人甲在明知乙無駕駛證,駕車上路行駛可能會發生交通事故,即已預見到自己出借車輛的行為可能會有危險發生的情況下,仍將摩托車交給乙使用,甲的主觀方面是輕信可以避免危險的發生,屬自信的過失。乙違章駕駛摩托車上路,其主觀方面也是輕信可以避免危險的發生。可見,甲、乙兩人具有共同的過失,并造成了與丙發生交通事故,致丙8級傷殘的后果,構成了共同侵權,甲應對乙的侵權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