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女兒,可否繼承繼父遺產?
作者:陳其生 顧妍 發布時間:2006-06-16 瀏覽次數:4230
因為繼承權,黃圓將改嫁的母親和繼父的子女告上法庭。那么,身為繼女的黃圓可否繼承繼父遺產?近日,無錫中院審理了這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件。
黃圓,1984年出生,現為某大學學生。1988年,黃圓的父親黃建去世后,黃建所在單位從1989年到2002年一直支付給黃圓遺屬補助金。2003年2月,黃圓的母親嚴平與陳保登記結婚。陳保有子女陳則、陳進。當年9月,黃圓考入大學。10月,陳保和兒子陳則共同出資成立了一家公司,黃圓母親嚴平從公司成立后就到該公司工作。2005年9月,陳保因病去世。
原告黃圓訴稱,2003年2月,被告嚴平與陳保登記結婚。此后,陳保與被告陳則共同出資成立了一家公司。陳保生前又購置了多處房產,還借了200多萬元給其他公司。在陳保抱病去世后,雙方對遺產繼承問題多次協商沒有結果。為此,原告黃圓請求法院判令其繼承遺產150萬元,繼承財產股份6萬元等。
被告嚴平對原告的繼承權沒有異議,但認為原告主張的繼承數額超過實際應得的。
被告陳則、陳進則辯稱,原告沒有繼承權,原告在嚴平與陳保結婚時已滿18歲,并且原告的生父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每年都為她支付撫恤金,原告有生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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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黃圓主張與陳保之間已形成扶養關系應當負有舉證責任。對此,原告僅提供了社區委員會出具的第一份證明,而該社區之后出具第二份證明否定了第一證明的效力,因此,原告該主張依據不足,不應予以支持。原告黃圓生父去世后,生父所在單位按期給她支付遺屬補助金,生母嚴平自己也有工作。嚴平將黃圓撫養成年,已經履行了撫養教育子女的法定義務,此后不再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嚴平與陳保結婚后,對已滿18周歲的黃圓都沒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原告認為其18歲后上大學是由陳保和嚴平支付其學費和生活費的,但沒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因此,原告黃圓與陳保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系,對陳保的遺產黃圓不享有繼承權。法院依法駁回了黃圓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沒有提起上訴。
[評析]
婚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扶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該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因此,本案中,黃圓與陳保之間系繼父女關系,黃圓起訴請求繼承陳保遺產的關鍵在于其與陳保之間是否形成撫養關系。
首先,從本案已查明事實來看,黃圓生母嚴平與陳保結婚時,黃圓已年滿18周歲;黃圓生父黃建去世后,生父所在單位一直按期給她支付遺屬補助金直到她年滿18周歲,生母嚴平自己也有收入;嚴平與陳保結婚后半年,黃圓就進入大學學習。作為原告黃圓,對扶養關系的成立負有舉證責任,但她不能證明在上大學前與陳保共同居住、生活、受陳保照顧及上大學的生活費、學費一直是由陳保支付等。
其次,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限制在一定時間范圍內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扶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獨立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對于嚴平來說,她將黃圓撫養成年,已經履行了撫養教育子女的法定義務。而嚴平與陳保結婚時,黃圓已滿18周歲,故嚴平和陳保對其均沒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因此,本案中,陳保不負有撫養教育已經成年的黃圓的義務,原告黃圓又未能證明其與陳保之間存在扶養關系,所以無法認定黃圓與陳保之間已經形成扶養關系,黃圓也就不能享有繼承陳保遺產的權利。(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