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日早晨,劉女士騎電動自行車上班。當她行至一行人較少的路段時,突然兩男青年(陸某、蔣某)騎著一輛摩托車疾駛而至。劉女士還沒來得及反應,坐在后座的蔣某迅速伸過手來,用力拉住了劉女士的挎包。劉女士雖被嚇呆,但沒有馬上松手,仍緊緊地拉住手提包的帶子。就在這一瞬間,摩托車加大油門往前沖去,劉女士整個人被一股巨大的力量拖出去,電動自行車摔倒,劉女士頭部重重地撞在水泥路面上,致劉女士受重傷。

[審判]

陸某和蔣某被公安機關逮捕后,案經公訴,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分別判處陸某、蔣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此案為典型的"飛車搶奪"。陸某、蔣某二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劉某財物,且數額較大,構成搶奪罪。此外,陸某、蔣某的搶包行為還過失造成劉某重傷,應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實施搶奪公私財物行為,構成搶奪罪,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后果,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擇一重罪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陸某、蔣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從客觀方面來看,陸某、蔣某表面上雖然只對挎包這一財物行使了外來有形力,但是,其通過加大油門,將劉某拽倒在地的手段,有效排除了劉某的反抗,并直接造成劉某重傷,這應視為對劉某也行使了外來有形力,即對劉某采取了暴力手段;從主觀方面來看,陸某、蔣某對自己如何實施搶奪是有預謀的,對由搶奪行為可能造成的被害人傷亡的結果是有預見的,但其卻放任了這種結果的發生,應屬間接故意。這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搶劫罪定罪量刑。

[評析]

(一)關于犯罪的客觀方面

從犯罪客觀方面分析,搶劫罪客觀表現為以暴力、或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方法,當場劫取公私財物。搶奪罪則表現為不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公然奪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目前,學界通說認為,搶奪和以暴力手段實施的搶劫都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形力,但兩者作用的對象是不同的。搶奪罪僅針對物實施有形力,如甲乘乙不備,搶走乙的手機;而搶劫罪則以人作為有形力的作用對象,如張某對王某拳打腳踢,迫其交出財物。須指出的是,對于這一區別的理解不能簡單化,不應認為,只要行為人直接針對物行使有形力,不論在何種情況下,出現何種結果,一律以搶奪罪定性。搶劫罪中的有形力,即暴力,只要求對人行使,并不要求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如果對物行使有形力,進而壓制了被害人的意志與行動自由,達到了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就屬于搶劫罪中的暴力。

本案中,陸某、蔣某二人雖然只對劉某的挎包直接行使了有形力,并未觸及劉某的身體。但當劉某拉扯反抗時,陸某、蔣某迅即加大油門,將劉某拽倒致重傷,完全壓制了被害人的反抗,應當認定為“搶劫罪中的暴力”。

(二)犯罪主觀方面分析

從犯罪主觀方面分析,搶劫罪和搶奪罪在主觀方面有相同之處,表現在,兩罪的罪過形式都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但兩罪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體現在故意的內容不同。搶奪罪故意的內容比較單一,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公然搶奪的行為會造成公私財產權被侵害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即,實施搶奪的行為人僅僅對他人財產權受侵害這一結果是故意的。搶劫罪的故意內容則較為復雜。因為搶劫罪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公私財產權,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之對應,搶劫罪的主觀要件應表現為對侵犯這兩種客體的損害事實(即危害結果)都存在故意。稍有不同的是,對侵犯財產權的危害結果只能是直接故意;對侵犯人身權的危害結果則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以采取暴力手段實施的搶劫為例,其主觀方面既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搶劫行為會發生侵犯公私財產權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其發生;也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會造成他人人身權利受侵犯的危害結果,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由上述分析可知,行為人在搶奪的過程中不慎造成被害人傷亡,與以暴力手段實施的搶劫造成被害人傷亡的關鍵區別便在于,行為人對這種傷亡結果是故意的,還是過失的。如果是故意的,應構成搶劫罪;如果是過失的,則構成搶奪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陸某、蔣某二人對自己如何實施搶奪是有預謀的,對駕駛摩托車搶奪的高度危險性是有充分認識的,對可能遭到被害人反抗是有預見的,對如何壓制、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是有準備的。最關鍵的,他們對自己加大油門,排除被害人反抗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傷亡的結果是明知的,并且放任了這一結果的發生。因此,陸某、蔣某對劉某重傷的結果是持間接故意的心理態度。這就排除了陸某、蔣某構成搶奪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可能。而對于陸某、蔣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侵犯他人財產權并無疑義。因此,其完全符合搶劫罪的主觀要件。

綜上,筆者認為,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對陸某、蔣某二人應以搶劫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