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閑農莊發包人未經有權部門而自行驗收工程,并投入使用后,能否再以質量問題對抗施工人呢?529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書的送達,一起因此引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塵埃落定,法院認定被告宋某的質量異議不成立,判決其給付原告馮某工程款42548元。

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人們就學、就業的壓力也在持續上升。不少在繁華都市待久了的人們,很想到鄉下體驗一下農家生活,在返樸歸真中放松一下久壓的心情,這蘊藏著新的商機。一些地方的休閑農莊紛紛浮出水面,海安縣某鎮農業服務部見興建農莊有利可圖,也動起了這方面的腦筋。服務部指派宋某全面負責工程的建設工作。

2003227日,宋某以個人名義與馮某簽訂休閑農莊施工協議一份,約定宋某將農莊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發包給馮某施工,同時對施工內容、時間、驗收標準、安全、付款方式等進行了約定。20041010日,馮某施工完畢。當日,宋某與馮某雙方對工程質量進行了驗收,確認驗收合格,宋某向馮某打出交接簽單。隨后,農莊被投入使用。同月20日,雙方就該工程進行了決算,工程總造價為142620元,宋某已陸續支付99600元,尚欠工程款43020元。宋某以工程存在質量等問題為由,拒付余款引起訴訟。

原告馮某訴稱,被告宋某將綠色休閑農莊發包給我施工后,我按期完成施工,并經宋某驗收合格交付使用,但宋某卻拖欠我的部分工程款一年有余,現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宋某立即給付。

被告宋某辯稱,原告馮某已施工的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及安全隱患,至今沒有經有權部門驗收,故我不應該給付馮某工程款。

庭審中,原告馮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交接簽單一份,證明工程已驗收合格交付使用。被告宋某則反駁稱,交接簽單只能證明工程主體完工,盡管雙方對工程驗收合格,但由于我本人并非專門驗收人員,故雙方的驗收結論不應對我產生效力。

被告宋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有關部門安全鑒定報告一份,證明因無地質勘察報告,無設計圖紙,僅有設計方案圖,不符合基建程序等,很難說馮某所施工的三座仿古亭結構是安全的,特別是人員集中時,很難保證結構安全使用。原告馮某則反駁稱,我為宋某施工的工程已于20041010日經雙方驗收合格,宋某已投入實際使用,而鑒定的時間則是200615日,故此鑒定已超出正常的鑒定時效,與本案無關。

法院認證認為,對于原告馮某提出的交接簽單,盡管被告宋某提出異議,但交接簽單上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名確認,應予以認定。對于被告宋某提出的安全鑒定報告,系宋某于20051230日單方委托有關部門鑒定,其時農莊已實際投入使用一年多,報告用詞亦有不肯定之處,難以證明工程主體結構質量存在問題,且原告馮某提出異議,故該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難以認定。

審理中,法院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了綠色休閑農莊工商登記,查明涉訟農莊于20031229日成立,經營期限至20081231日,為集體所有制企業,股東為海安縣某鎮農業服務部,注冊資金為3萬元,法定代表人為被告宋某。另查明,原告馮某沒有建筑施工資質。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宋某辯稱原告馮某已施工的工程沒有經有權部門驗收,且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及安全隱患,不應該給付工程款,因該工程已經雙方當事人驗收并已投入使用,而被告宋某所舉證據又不能證明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故其辯稱理由與事實及法律不符,難以采納。原告馮某不具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其與被告宋某簽訂的農莊工程施工協議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但鑒于該工程經雙方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并進行了決算,原告馮某要求被告宋某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應予支持。本案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決算、支付工程款等行為均以被告宋某個人名義進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被告應為宋某個人。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作出了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被告宋某不服,提出上訴,但其未規定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南通市中院終審裁定,本案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原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本案主要涉及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有關法律問題。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指建設工程已按照設計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任務準備交付給發包人投入使用時,由發包人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關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的規定,對該項工程是否合乎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標準所進行的檢查、考核工作。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工程建設全過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對工程質量實行控制的最后一個重要環節。

建設工程必須經過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沒有經過竣工驗收或者經過竣工驗收確定為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發包人在竣工驗收前,或未經有權部門正式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發生質量問題怎么處理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盡管農莊工程未經有關部門驗收,但工程已經雙方驗收并投入使用,發包人宋某又未能舉證證明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存在問題,故其所提工程質量問題法院難以支持。

那么,對無資質人員所建工程應如何處理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該解釋第2條同時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本案中,農莊工程已經雙方當事人驗收合格,被告宋某所提質量異議又難以成立,原告馮某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