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僥幸偷排廢水 企業和老板雙雙領罰單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鄭森林 張溢軒 發布時間:2022-03-23 瀏覽次數:1177
積極踐行“兩山”理念,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已成為大多數企業的共識,但仍有少數企業心存僥幸,只顧謀求私利而隨意排污,觸碰法律底線。近日,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一起污染環境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泰州某電阻絲公司被判處罰金五萬元,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被告人吳某于2007年成立泰州某電阻絲公司,從事高溫電阻絲的制造、加工、銷售等業務。平日里,公司的生產經營也算規范有序,需要酸洗的產品均會送到有資質的酸洗廠進行處理,公司效益還算可以。
直到2020年9月19日,公司新加工出一批鐵鉻鋁電阻絲等著送去酸洗,這時吳某腦中“靈光一閃”,想著廠里還有之前用剩的硫酸,不如自行酸洗省下一筆酸洗費、運輸費,如果將廢水偷排到河里,也是神不知鬼不覺。當晚,吳某便從倉庫中找出廢棄硫酸,在生產車間兌成酸洗溶液后,對這批鐵鉻鋁電阻絲進行酸洗,并將酸洗廢水及部分廢液未經處理便一并傾倒于車間地下雨水管道,最終排放至公司西側的河道中。第二天當地村民發現河水顏色有異,隨即向環保部門舉報,吳某東窗事發。經取樣檢測,該公司北車間南側下水道廢水中總鉻平均值為14mg/L、總鎳平均值為21mg/L,分別超出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8倍、20倍。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泰州某電阻絲公司及被告人吳某違反國家規定,在明知酸洗廢水未經防污處理隨意排放會污染環境的情況下,仍私自排放含有總鉻、總鎳分別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三倍、十倍以上的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結合被告單位及被告人自首、認罪認罰、積極處置剩余廢酸、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等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如皋法院分管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顧雪紅副院長認為,“當前如皋法院緊緊圍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目標任務,持續加大嚴重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充分運用司法手段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同時,該案的判決也警醒企業及其經營者,必須依法承擔起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堅持且必須走綠色高質量發展道路,共同守護我們的美好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