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性協助轉移盜竊贓物的行為
作者:唐玲 發布時間:2008-08-01 瀏覽次數:2273
[案情]
[評析]
對本案中張、李二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不存異議,但對張山的行為的定性存在以下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山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理由是張山的搬運行為是張、李二人盜竊行為的延續,其明知是二人盜竊所得的贓物而幫其搬運回家,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屬盜竊共犯。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山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一、張山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而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首先,盜竊旋耕耙的犯意是張、李二人產生的,張山與村二人事先并未通謀盜竊,即張山主觀上并沒有盜竊的故意,而盜竊罪的主觀方面必須由直接故意構成;其次,客觀方面,張山沒有實施盜竊行為,也沒有在張、李二人實施盜竊犯罪時提供幫助。因張、李二人已將旋耕耙運離失主家,失主對懸耕耙已失去控制,其盜竊行為已經完成,即盜竊已既遂,張山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將張、李二人已盜竊來的同一犯罪對象再次實施盜竊。第一種意見認為張山的搬運行為是張、李二人盜竊行為的延續,那是否只有將盜竊來的東西搬至家中才構成盜竊罪的既遂呢?顯然不是。
二、張山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