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雇傭乙開車。一次乙開車載著甲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均死亡,交警部門認定乙承擔全部責任。甲、乙的近親屬分別在不同的時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法院審理后認為甲、乙雙方應在各自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即基于雇傭關系甲應當賠償乙因死亡所造成的損失,同時,基于侵權關系乙應當賠償甲的死亡損失。法院先后判決甲、乙雙方近親屬在甲、乙遺產范圍內賠償對方12.6萬元和24.6萬元。案件在執行過程中發現乙沒有遺產,甲卻有一定的遺產。因此,甲的近親屬認為可以通過行使抵消權在等額范圍內消滅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評析]

本案中因為雇工的原因導致雇工和雇主同時死亡,那么在執行中一方是否可以主張抵消呢?筆者認為除非乙的近親屬同意,否則雙方間支付死亡賠償金的義務不得抵消。原因在于:

第一,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范圍,其支配權在死者近親屬。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是責任人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賠償和心理撫慰,因此,死亡賠償金的處分權在于死者的近親屬。本案中,甲、乙雙方在各自的遺產范圍內分別對對方的死亡承擔責任。但是由于甲有遺產而乙沒有遺產從而決定了甲能夠履行義務、乙無力履行義務,在此種情況之下如果允許甲的家屬實行抵消,則實際上是要求乙的近親屬代為清償債務,直接侵害了乙方親屬的利益。

第二, 抵消以當事人互負債務為前提。我國只有《破產法》和《合同法》明確規定了抵消權。破產法中的抵消權因有其特定的適用范圍在這里就不再贅述。《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了法定抵消權,即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且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但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條規定了合意抵消權,即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消。且不論《合同法》中的抵消是否適用侵權法領域,但是無論法定抵消還是合意抵消均以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為前提。本案中互負債權債務的是甲、乙雙方而不是雙方的近親屬,即便適用抵消也應當在雙方的遺產范圍內行使。因為乙沒有遺產,所以雙方抵消的前提便不存在。

第三,如果乙的近親屬同意抵消,則應認定是其代替乙承擔債務。如前所述抵消權應當在甲、乙雙方的遺產范圍內行使,在乙沒有遺產的情況下,如果乙的近親屬同意抵消則是乙的近親屬將自己應得的死亡賠償金用以償還乙的債務,是乙的近親屬對自己財產權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