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是顧平所開公司里的雇員。2007425,顧平以自己為投保人、王明為被保險人,向江蘇省海門人壽保險公司投了吉祥卡A型保險。保險公司在吉祥卡A上填寫明:投保人顧平,被保險人王明,受益人顧平。吉祥卡A載明職業類別13級的意外身故保險金為7萬元。該卡下方有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聲明欄,內容如下:1、本人已詳細閱讀并認可本卡重要提示和特別約定的內容,明了貴公司有關保險條款的保險責任。2、貴公司已對責任免除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進行了明確說明。3、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滿足保險條款列明的投保范圍。4、本人同意按保險條款和特別約定投保上述保險,所填投保單及聲明均屬事實無誤。如本保險合同成立,此申明將作為保險合同的一部分。在該段文字下方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簽名欄,顧平和王明分別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身份簽名。

20076月,王明意外身故。同年7月,顧平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便向顧平支付保險金7萬元。王明的母親潭秀和王明的六歲女兒王笑知曉后,作為王明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與保險公司交涉,她們認為:王明既然是被保險人,在他意外身亡后,保險公司應將這7萬元支付給我們,而不應支付給顧平。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她倆便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潭秀的代理人認為,投保人顧平未提出書面投保申請,他在保險單中的署名屬投保行為;顧平和王明在保險卡上簽名表明已經看到“聲明”的內容;以投保人顧平為受益人而無被保險人王明的書面同意,該約定無效。

被告保險公司則認為,投保人顧平在保險卡上簽名,表明其就保險事項與我公司意見一致。被保險人王明在保險卡上簽名,說明其認可保險卡載明內容,同意將投保人顧平作為受益人。保險卡中指定顧平為受益人符合法律規定。

海門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保險卡中指定顧平為受益人是否有效?根據法律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以投保人填寫好投保申請書為要約,保險人采取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為承諾。但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書面形式訂立保險合同。本案中,所涉保險合同為卡式保險合同,保險卡一式三聯,分別為投保單聯、保險單聯、保險費記帳聯,從其形式看,投保人在卡上簽名,保險人在卡上蓋章,既表明投保人的投保要求,也表明保險人承保承諾,這意味著保險合同成立。原告潭秀、王笑提出的投保人顧平和被保險人王明,在保險單簽名行為只表明其投保要約的觀點不成立。根據法律規定,受益人既可以由投保人指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指定,還可以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共同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作出。本案中,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將投保人填寫為被保險人,或根據投保人的意思,或根據被保險人的意思,或根據其兩者的共同意思。若根據被保險人的意思,或根據被保險人和投保人的共同意思填寫,該行為當然有效。若根據投保人的意思填寫,當被保險人在保險卡簽名時,應閱讀保險單,可推定其知悉保險單的基本內容。故王明在保險單簽名的行為表明,其已知或應當知道指定受益人的事實,其簽字行為可推定為其默示同意指定受益人。那么,該指定受益人的行為也應有效。綜上,本案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提出指定受益人無效的觀點,不能成立。根據法律規定,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本案中,保險單載明的指定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向保險人提出保險金支付請求,保險人向其支付保險金的行為既符合合同約定,也符合法律規定,未構成對原告的侵權。故原告要求被告再行支付保險金的請求,于法無據。法庭遂作出一審判決:

駁回原告譚秀、王笑要求被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海門支公司支付保險金七萬元的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