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借”子車發(fā)生車禍 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對簿公堂
作者:張留兵 發(fā)布時間:2008-06-11 瀏覽次數(shù):1919
父親在兒子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兒子時某的汽車開出去發(fā)生了車禍,而且父親屬于無證駕駛。在支付給了受害者所有賠償費用后,時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對此拒絕賠償,雙方隨即對簿公堂。
時某認為,保險公司當初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沒有履行告知義務,造成了他對合同的免責條款一無所知,因此保險公司應當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20萬賠償金,并承擔訴訟費用。
法庭上,雙方就保險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時某認為,他在代理點辦理投保手續(xù)時,只拿到了投保單和保險單,并沒有拿到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所以就不知道保險條款上面的免責條款的存在,證明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充分說明告知的義務。
保險公司則明確指出,當初在填寫投保單時,保險單上已注明“填寫本投保單前請先詳細閱讀我公司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閱讀條款時,請您特別注意各個條款中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人義務、被保險人義務等內(nèi)容并聽取保險人就條款(包括責任免除條款)所做的說明。您在充分理解條款后,再填寫本投保單各項內(nèi)容”。
在保險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問題上,時某認為第三者責任險具有強制險性質(zhì),根據(jù)保險合同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所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害,在車主承擔了賠償責任后,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關系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首先,根據(jù)保險合同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對保險責任的定義,該案訴爭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限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藛T駕駛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的意外事故。時某的父親未經(jīng)兒子同意擅自駕駛不屬保險事故;其次,時某的父親系無證駕駛保險車輛,符合保險合同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第六條第六項所載的情形,保險車輛因被他人無證駕駛而發(fā)生事故所引起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可不負責賠償。故對時某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駁回時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車主在購買汽車保險時應當仔細閱讀保單中的各項約定,特別是保險合同中關于免責條款的約定。一來可真正明確自己的權力和義務,二來可以使自己在使用車輛時避免此類現(xiàn)象的發(fā)生。同時在提起訴訟前要到正規(guī)的法律機構進行咨詢,合理合法的維護自身的權益。該案中時某不僅花費了相當?shù)木Γ疫€承擔了2000余元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但最終卻打輸了這場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