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女與薛男原均有家庭,二人相識后同居生活一段時間,并生育一子小丁。過后兩人分居,并達成了孩子撫養協議:小丁跟隨張女生活,薛某每月給付撫育費250元至小丁獨立生活時止。現小丁已上幼兒園學習,隨著生活指數的提高及孩子教育費用的增加,張某與小丁訴至法院,要求薛某增加生活費并承擔相應的教育費和醫療費。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請。

[評析]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小丁雖系被告的非婚生子女,但其在法律上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其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在雙方達成撫養協議之后,隨著社會生活指數的增長,加上小丁進入幼兒園接受教育,產生的相關費用屬合理支出,原告在原有基礎上要求被告增加生活費及承擔相應的教育費和醫療費,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