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上班途中受傷能否算工傷?
作者:晏祥龍 發布時間:2008-05-21 瀏覽次數:1855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居民何正,提前1個半小時到公司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右膝韌帶斷裂。何正的傷到底算工傷,還是不算工傷?雙方為此經過了仲裁、復議、一審二審,到底結論如何,請看法院的終審判決。
提前上班途中受傷
何正系宿遷市蘭特鍛造有限公司檢驗員,男,24歲。按公司排班,何正上的是夜班,每晚21時為上班時間。何正住處到公司上班地點,騎摩托車一般在20分鐘左右。
上班途中“合理”時間界定
對工傷仲裁和復議,宿遷市蘭特公司不服,向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稱何正申請工傷認定超過了一年的法定申請期限,其在距離上班時間還有一個半小時的時候,自己騎摩托車受傷,而且所出事的地點并不在他從家中到單位的最近路線上,勞動局認定為工傷的結論錯誤,請求法院判決撤銷。
宿城區法院受理此案,一審后認為,根據《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五條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解釋,“上下班途中”應是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本案中,何正到單位上班雖有不同路線,但其發生交通事故當天行走的路線,也是其中的一條,且該條路線到其單位距離相對較近,應為解釋中的“合理路線”。蘭特公司晚班工作時間是21時,何正作為單位檢驗員,根據其從事檢驗工作每天到崗后要換裝,還需和上一班同事完成工作交接等原因,在當天19時多騎車從家中出發上班,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此時間可認定為“合理時間”。勞動仲裁機構認定何正受傷為工傷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何正于2007年4月30日向被告市勞動局反映情況,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其申請時間沒有超過法定時限。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宿城區法院于今年3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宿遷市蘭特鍛造有限公司訴訟請求。
終審認定算工傷
一審宣判后,蘭特公司不服,以一審相同理由上訴到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改判。
宿遷中院二審后認為,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勞動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將“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解釋為既可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據此本案中何正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而受傷屬于認定工傷的范疇。雙方當事人所爭執的焦點在于何正當時是否是在上班途中。首先,從時間上看,該行政法規并未規定職工必須準時準點上下班,職工無論是提前上班還是推遲上班,均不影響工傷的認定。雖然從客觀上看,何正于2006年5月12日19時30分左右發生交通事故,距離所規定的上班時間21時還有將近一個半小時的時間。但上訴人蘭特公司對何正事發當日應該于21時上班的事實予以認可,考慮到當日是陰天,何正從住處到達單位仍需近20分鐘的時間,而且其到單位后還需要換衣服和別人進行交接班,因此何正關于其是提前上班的陳述具有合理性。
其次,上下班的路線應當是職工上下班通常可以選擇的路線,而不應限于是職工上下班的最近路線或者最方便路線。本案中,上訴人蘭特公司認為何正應當按照從其家中到單位的最近路線來行走,限縮了法條的含義,該理解有違《工傷保險條例》關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立法目的。且何正事發當天上班所行走的路線也沒有明顯的繞道或者南轅北轍的情形,因此可以認定其上班的路線為合理路線。
第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而上訴人蘭特公司在行政機關認定工傷過程中并沒有提供證據來證明何正發生事故不是在上班途中。綜上,今年5月中旬,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蘭特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算工傷認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