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黃某將其所有的轎車于20064月向保險公司投保了為期兩年的第三者責任險。200610月,宋某受讓該車并依法到保險公司辦理了批改手續。20077月,宋某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事后,保險公司以未超過交強險賠償額為由,拒絕理賠。故宋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按商業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賠償金。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原告宋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是按商業險處理還是按交強險處理呢?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

根據《交強險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本案中,黃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于20064月,保險期間從20064月起至20084月止。原告宋某在受讓該投保車后,依法到被告處辦理批改手續,經被告同意后成為被保險人,故原告宋某與被告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黃某投保時,《交強險條例》尚未頒布、施行,且該條例于200671施行后,上述保險期限并未屆滿。然原告宋某于20077月發生交通事故,此時商業保險的保險期限尚未屆滿,故不存在投保交強險之說,現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商業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