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包裝公司與某服裝公司經常發生買賣業務。20071月,包裝公司應服裝公司的口頭協議又向其供應紙箱一批,計價款2318.70元。200710月,包裝公司向服裝公司開具一張增值稅發票。服裝公司也辦理了相應的稅務抵扣手續,但其至今未支付上述貨款。故包裝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歸還貨款2318.70元。而服裝公司辯稱該協議只是口頭作出的,不能作數。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服裝公司支付原告某包裝公司價款2318.70元。

[評析]

口頭合同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以采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口頭合同只要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即合法有效。

但是這種合同完全給予當事人雙方的信賴關系,一旦一方否認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則另一方很難舉證,所以最好還是留下書面的證據。也就是俗話說的“口說無憑,立字為證“。如果沒有書面,至少也要有第三人在場。因此,雖然口頭的合同是有效的,但要提供相應證據來證明。

本案中原、被告間的口頭買賣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原告訴稱的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增值稅發票、國家稅務局認證清單、認證通知書等證據相互印證,法院予以認定。被告應按約及時支付相應的貨款,由于被告至今未能清償債務,故原告的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